福建将乐县夫妻非法猎捕鬣羚获刑 生态赔偿5万元案引发生态保护热议

问题——“自家山场”能否任意捕猎处置野生动物? 基层办案显示,仍有一些群众存“地是自己的、山是自家的,抓到的动物就能随意处置”的误区。将乐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在自家毛竹山设置捕兽夹,次日夹获一只体重约百斤的野生动物,并在路口交易获利。经鉴定,该动物为鬣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说明,是否构成犯罪,关键不在“在哪里捕”,而在“捕的是什么、怎么处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原因——侥幸心理与法律认知不足叠加,非法交易链条隐蔽存在 办案人员介绍,该案发生于2021年3月。吴某某为获取“野味”并出售获利,未经批准在山场布设捕兽夹。因猎获物体型较大,吴某某叫来妻子王某某一同搬运至山口,随后出售给他人。买受人转卖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从成因看,一是部分地区仍有人将野生动物与家畜家禽混为一谈,误把“山羊”“野味”当作普通猎物,忽视对重点保护物种的识别和禁猎规定;二是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等规定了解不够,认为“抓一只、卖一点”不至于触法;三是个别非法收购、转卖形成隐蔽链条,为猎捕提供变现渠道,助长侥幸心理。 影响——不仅触犯刑律,还造成生态损害与公共风险 经评估,该案涉单只鬣羚价值约1万元,综合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万元。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道歉。法院依法采纳有关诉求并组织调解,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按要求致歉。 专家指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会破坏生态系统稳定性,影响栖息地物种繁衍与食物链结构。同时,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还可能带来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风险。以案释法的意义在于,明确“刑责+赔偿”同步推进,提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违法成本。 对策——刑事追诉与公益保护并重,程序公开促法理情统一 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对参与搬运的王某某依法审查认为,其明知系野生动物仍予以帮助,具有一定从属性。但综合其初犯、自首、从犯、退赃及认罪认罚等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拟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增强透明度与公信力,将乐县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等参加评议。听证意见支持检察机关处理方案,实现对主责者依法从严、对轻微参与者依法从宽的精准司法。 ,检察机关以吴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生态损失,推动“惩治犯罪”与“修复损害”同步落实。相关人士表示,此类办案模式有助于把“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要求落到具体实践,也为公众划清法律红线。 前景——从个案办理到综合治理,强化源头防控与普法宣传 多地司法实践显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打击将更加常态化、精细化。一上,应继续强化与公安、林业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加强重点区域巡护和对非法交易线索的溯源打击,切断“捕—运—收—卖”的利益链;另一方面,面向农村山林地区加大普法力度,围绕禁猎期、禁猎区、重点保护物种名录及常见误区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提升群众识别能力与守法意识。对确有生产生活需要的依法依规利用行为,也应完善许可指引与程序服务,减少“因不懂法而违法”的空间。

从拒绝第一口野味开始,每个人都能成为生态保护的参与者;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法律底线不能触碰,侥幸往往换来追悔。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不是某个部门的单独任务,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更多人把这条红线记在心里,“山场捕猎卖钱”的事件才会越来越少,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才更有可能成为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