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政府驻京办事处有一家招待所,后来经过改制,在2005年正式成立了乙餐饮公司。乙公司从一开始就把那个政府办事处的简称用在店名上,一直到2024年也没有变过,这样的做法已经被消费者给记住了。所以,在相关公众心中,这个简称跟乙餐饮公司就成了一回事。 可是到了2024年,甲餐饮公司给乙公司发了一封信,说他们已经注册了一个跟那个办事处简称一模一样的商标A,商标的有效期一直要到2030年。甲公司觉得乙公司没经过他们的同意就用这个商标,就要求他们把所有带有这个标识的宣传材料都撤下来,还要公开道歉。之后,甲公司就把乙公司告上了法庭,说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蓝石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帮乙公司提出了好几种抗辩理由。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不混淆抗辩”。律师们把乙公司多年来使用这个标识的历史渊源、获得的荣誉还有公众的认知都收集起来,作为证据来证明乙公司使用这个商标不会让人搞混。 律师们首先分析了时间和知名度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商标注册权,但是他们没能证明自己在乙公司使用那个标识之前就已经有了知名度。反而是乙公司从1990年开始就在用那个名字,而且经过这么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大家都知道那是他们的店。 接着律师们又讲了历史渊源和公众认知的事儿。因为乙公司以前就是那个政府办事处的招待所,大家一看那个名字就知道是那家店,而不是甲公司的店。法院看了大量的政府文件和媒体报道也认同这一点,觉得那个名字跟办事处的关系太深了。 还有就是市场格局的稳定性也很重要。那个办事处的简称在餐饮行业里已经很普遍了,有点像公共名词。法院还参考了商标评审的文书说过这个名字用作商标可能不太好。所以法院觉得甲公司也没怎么努力把这个商标的识别力给提升起来。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说乙公司没有侵权。他们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里规定的是不能误导公众才算不正当竞争。虽然两家都是做餐饮的竞争对手,但乙公司用的名字已经让大家牢牢记住了跟那个办事处餐厅的关系不会搞错。所以蓝石律师帮着打赢了这场官司,法院驳回了甲公司所有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