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案检察院不起诉后被定偷税也不是铁板钉钉的事儿

最高检和最高院在202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里,明确把虚列支出、虚列进项这种行为界定为偷税。不过呢,税务局不能把这份文件直接当成执法的依据,而是要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来办事。咱们企业要是遇到检察院不起诉虚开案件,被稽查局退回并定性为偷税的情况,心里肯定不服气。这时候啊,就得好好琢磨琢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看看是不是真的符合偷税的那几个要件。偷税必须是有欺骗、隐瞒手段才行,并且要搞虚假申报或者根本不申报,最后还得少缴税款。 咱们可以从三个大方向来跟税务局掰扯。首先看看有没有“欺骗隐瞒”的手段。有些虚开案子里,当事人拿发票拿得明目张胆的,根本没动过伪造账簿、藏匿凭证或者胡乱填报表这些心思。他们也就是通过虚开发票来多报点费用。这种情况下,那个“欺骗隐瞒”的要件恐怕就站不住脚了。还有一点得注意,税务局要是引用那份法释4号文,必须遵守相关原则才行。 其次是看能不能把发票认定为“善意取得”。根据2000年国税187号文的说法,“善意取得”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有真实交易发生、发票是销售方所在省份开出来的、发票上的名称金额数量啥的都对得上、根本不知道这张发票是虚开的。符合这些条件的话,企业补点税就行了,不用定偷税的名儿,滞纳金也不用交。比如某家企业有购销合同、送货单和银行流水,对发票的来路也不知情,这就是典型的善意取得。 第三是看拿到的是不是“异常凭证”。如果是既非善意又非恶意的异常凭证,按照2018年国税28号文的说法处理。要是能证明买卖是真的,企业就能正常抵扣税款;要是没法证明或者不清楚这事儿,也只是补税而已,别给扣上偷税的帽子。比如企业手里拿着异常凭证,但有验收单或者服务确认书能说明是真买卖,税务机关就不能直接说是偷税。 不过现实中还是有那种没法推脱的情况的。有些案子里根本没货物流转,钱也只是走过场转一圈又回来了。比如一家公司找中间人帮忙搞发票,没实际货物往来,先付了开票费再通过转账回流资金去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起诉虚开案后,税务局就会以偷税来处罚企业。因为这里面有故意支付开票费的主观恶意和用无货交易去申报抵扣的欺骗手段。 企业在抗辩的时候还得把程序和证据上的细节给盯紧了。程序上看看税务局有没有超过追征期(偷税可以无限期追缴),有没有把该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到位(要是没送就没给陈述申辩的机会),文书是不是直接送了还是用公告代替送达的。事实方面要准备合同物流付款单这些材料证明买卖是真的或者自己不知情;如果被认定为偷税了,还得查查有没有钱回流或者没货记录这些能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 法律适用这块更要小心,确认税务局有没有搞错是非界限。比如说明明是非偷税的行为却按无限期追征来处理。总之呢,虚开案子检察院不起诉后被定偷税也不是铁板钉钉的事儿。企业得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从“欺骗隐瞒手段”、“善意取得”、“异常凭证”这几个方面整理证据材料,死死扣住偷税的构成要件去抗辩。 同时也要留意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律依据用对了没有。只有这样才能把自家的合法权益给保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