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重点保障高学历青年群体生育权益

当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新阶段,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与就业、住房、医疗等因素相互交织,影响适婚适育人群的生育决策;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关系到生育医疗费用的分担,也直接影响劳动者生育期间的收入替代水平。如何在制度供给上补齐短板、在待遇设计上更精准,成为提升生育支持政策效果的重要议题。问题上,一些群体生育保障上仍存在覆盖不足、衔接不畅、待遇计算不合理等情况。随着就业形态日益多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平台经济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数量增长,但在参保路径、缴费方式、待遇享受诸上仍面临不少障碍。,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青年群体处于学业与职业起步的过渡期,婚育年龄与求学周期高度重叠,若缺少稳定的生育保险保障,容易出现“想生不敢生、想生难落实”的情况。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劳务派遣制员工等人员而言,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实际劳动贡献、收入水平不匹配,也可能导致待遇偏低,影响获得感与生育意愿。原因分析显示,制度覆盖与劳动力市场变化之间存一定滞后。一上,传统制度设计主要基于标准劳动关系,而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更复杂,责任主体、缴费机制、经办路径需要更细化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硕博研究生等群体身份属性上处于“非完全就业”状态,既有医疗保障需求,也需要在生育期间获得合理支持,但现行政策在责任划分、资金来源、待遇衔接等上仍缺少更有针对性的安排。此外,部分特殊用工形式人员存在“名义单位”与“实际工作地、实际收入”不一致的情况,若以挂靠单位平均工资等作为计发依据,容易造成待遇缩水甚至不公,削弱政策导向作用。影响层面,生育保障覆盖与待遇差异,会在不同群体间形成较为明显的风险分担不均。对个人而言,生育有关医疗费用和生育期间收入损失若难以有效对冲,可能迫使家庭推迟或放弃生育计划;对用人单位与社会而言,保障缺口容易加剧劳动力流动中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稳定预期;对政策目标而言,若生育支持措施在最需要支持的阶段和人群中落地不足,整体效果将受到影响,也不利于营造更友好的婚育环境。对策建议上,朱雪芹提出从“扩面、补空白、提公平”三个方向发力。其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增强制度保障功能。建议研究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确保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推动制度从以单位就业为主向覆盖更广泛劳动者适配。其二,针对适龄婚育但尚未正式就业的青年群体探索专项政策。建议重点关注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等群体,研究制定更可操作保障安排,妥善解决其生育医疗费用问题,避免因求学期间缺少生育保险保障而错过生育窗口期。其三,优化生育津贴计发机制,提高政策公平性与精准性。针对住培学员、劳务派遣制员工等特定用工形式人员,建议研究更合理的计发基数方案,避免因挂靠单位平均工资偏低或计发规则不合理导致待遇缩水,使制度更贴近劳动者真实收入与实际贡献。前景判断上,随着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正从单一环节向系统集成推进。下一步,关键在于强化制度衔接与精细化治理:既要在参保缴费、经办服务上降低门槛,打通灵活就业与新就业群体的参保通道;也要在资金筹集与待遇测算上提高科学性,增强政策的可持续性与可复制性;还应推动公共服务供给与生育保险政策协同发力,通过更便捷的医疗服务、更完善的托育支持与更稳定的就业预期,形成“能生、愿生、敢生”的综合支撑。随着政策更精准覆盖关键人群,生育保障的公平性与获得感有望继续提升,为改善人口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夯实民生基础。

人口发展事关国家长远竞争力。朱雪芹代表的建议直指社会保障体系适应新就业形态、覆盖关键人群上的短板,其意义不仅在于回应特定群体的现实困难,也在于推动制度建设更好匹配社会发展需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如何构建更具包容性的社会福利网络,这份提案提供了值得参考的思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