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经济社会在发展,企业用工形式也变得多样,但有些单位还是会钻空子。最近有个判决就给大家敲了个警钟。法院判用人单位输了,得赔钱。事情是这样的,李某是2020年11月进的公司,签了固定期限的合同。到了2024年12月,公司发工资的时候,只给李某银行转账7000元,剩下的1000元直接充到了公司内部系统里。李某觉得这不对劲,多次跟公司提意见也没解决,于是在2025年1月给公司发了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没及时足额发工资,还强迫充值消费。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把案子打到了法院。 法庭上,公司说这充值是福利,不是工资组成部分,事后也用现金补发给李某了。可法院不这么看。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必须是货币形式给劳动者本人的。这家公司把工资部分充到内部消费系统里去,虽然可以在内部用,但是没有货币的支付和流通功能。这样做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对工资的自主支配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哪怕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给了现金补偿,也改变不了之前少发钱的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要给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上诉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公司已经按判决履行义务了。专家也指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计的基础。任何用充值卡、积分、代金券之类非货币形式代替发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个案子虽然金额不大,但问题很典型。数字经济发展快的时候有些企业会用内部系统、电子积分来发报酬或者福利来混淆工资和福利的界限甚至变相逃避发工资的义务。 这次判决明确否定了内部消费额度代替工资的合法性重新强调了必须用货币发工资这个原则保障了劳动者对工资的完全支配权给类似争议提供了清晰指引这种判决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机关通过这次案例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搞任何变通大家都得把这件事当成教训规范自己的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争议发生共同构建规范公平的用工环境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遇到问题依法维权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