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岗工作却长期无薪”的劳动权益纠纷引发关注。
裁判文书显示,张家口市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王某曾在项目岗位任工程师,因收受施工单位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其后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开除党籍、撤销职务、解聘技术职务等处理。
王某缓刑期间,单位以“生活费”形式按原待遇的60%发放保障性收入。
2017年2月缓刑期满后,王某仍持续在单位从事与此前相近的工作内容,直至2023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然而,在此期间单位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最终引发仲裁与诉讼。
原因——制度衔接不畅与岗位管理缺位叠加,成为矛盾长期积累的关键。
其一,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理与用工管理之间存在边界差异:撤销职务、解聘技术职务并不必然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其二,单位在缓刑期满后未完成岗位重新安排和薪酬核定。
庭审中,单位明确表示“无法核定待遇”,反映出岗位聘任、工资结构调整、人员身份管理等环节缺少可操作的依据与程序。
其三,部分单位对“全民固定工”等历史遗留身份与现行劳动法适用关系认识不足,易出现管理方式沿用旧惯例、处理措施简单化的问题,导致劳动关系事实与管理决定出现错位。
影响——案件释放出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明确导向。
对劳动者而言,只要单位认可其持续提供劳动、且未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给工资”的做法面临法律风险。
对用人单位而言,若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属于不受劳动法调整的人员类别,或未按程序安排岗位、核定待遇,往往难以在争议处理中占据主动。
对公共部门治理而言,该案提示事业单位在人员处分、岗位调整、薪酬发放、退休办理等链条上需要形成闭环,避免因管理缺位导致公共资金使用与劳动权益保障产生双重风险,也避免矛盾进入仲裁诉讼后带来额外成本。
对策——以“事实用工”与“程序合规”为抓手,完善处置路径。
首先,要厘清“处分处理”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到处分到位、岗位调整到位、待遇核定到位,避免出现“人还在岗、关系却悬空”的状态。
其次,建立缓刑期满、处分期届满等关键节点的复核机制:是否继续用工、安排何种岗位、工资如何确定、社保如何衔接,应形成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再次,健全薪酬核定与岗位聘任制度,尤其是对撤销职务、解聘技术职务后的工资构成调整,应有明确规则与证据留存,确保争议发生时能够依法举证。
最后,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与协商机制,推动单位在内部先行梳理事实、核算待遇、依法补正程序,减少“久拖不决”导致的集中支付压力与社会影响。
前景——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将对同类纠纷形成示范效应。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单位认可劳动者在一定期间持续从事工作内容,即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工资标准无法核定且岗位未明确的情况下,参照既有工资水平酌定计算,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与对用工管理责任的追究。
随着劳动用工规范化持续推进,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中更需要依法依规、证据留痕,以制度化方式处理历史身份、岗位变动与薪酬调整,避免“事实劳动”与“制度管理”脱节引发新的纠纷。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劳动权益保护树立了一个重要的标杆。
它表明,无论职工曾犯何种错误,只要未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履行其基本的报酬义务。
这既是对法治原则的坚守,也是对人权尊严的维护。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这一判决也是一次重要的提醒: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透明的处罚程序和依法的权益保护,是现代单位管理的必然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纪律的同时,也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