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牢生物数据安全底线:跨境科研合作须把好样本流向与数据出境关

当前,跨国生物合作在整合全球资源、共享技术成果、推动科技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种开放合作的同时,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

国家安全部日前通过官方渠道发出警示,指出生物数据安全防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生物数据泄露的现实威胁日益凸显。

一些境外机构以学术合作、公益项目等名义为掩护,通过资助研究、提供设备等手段,诱导国内科研单位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

更为严重的是,个别不法分子采取走私、虚假申报等违法手段,将宝贵的生物样本秘密运送出境。

这些流失的生物样本一旦被不当利用,将在基因专利、生物制药等多个领域对我国造成被动局面。

若被用于生物武器研发或种族特异性药物开发,将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成为潜在的"生物炸弹"。

遗传资源安全防护面临新的挑战。

基因数据作为人类的"生命说明书",在临床疾病诊治、医学药物研究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商业和社会价值。

大规模人群基因数据一旦泄露,可能被别有用心的势力用于分析我国人口的健康状况、遗传特征和族群结构,甚至绘制我国人群的"生物地图"。

这些信息为研发针对性的生物技术手段提供了科学依据,对国家安全构成深层次威胁。

生物研究领域的技术风险同样不容小觑。

现代生物研究高度依赖信息化和自动化技术,测序仪、数据分析软件、云平台等设备工具是科研工作的必要支撑。

但部分由境外公司开发和维护的设备、程序可能在设计阶段被故意植入"后门",成为数据窃取的"隐形通道",直接威胁我国生物研发数据的安全。

这种隐蔽的技术风险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危害更加深远。

为防范生物数据安全风险,我国已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出了严格规定。

根据法律要求,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必须依法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必须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这些规定为生物数据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生物数据安全关乎国家长远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

在科技全球化背景下,既要保持国际合作交流,更需筑牢安全防线。

这不仅是技术层面的较量,更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考验。

只有构建全方位的防护体系,才能确保我国在新一轮生物科技竞争中掌握战略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