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破产审判制度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2万件,较上年增长5.1%,这一数据反映出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积极担当。
从企业重生的角度看,破产制度已成为助力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途径。
报告显示,去年全国法院通过破产审判助力1481家企业重获新生,这些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在债务得到妥善处理的基础上,获得了继续经营和发展的机会。
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推动2.9万个"僵尸"企业依法出清,这一举措有助于释放被低效占用的社会资源,为新兴产业和优质企业腾出发展空间。
从债务化解的规模看,破产审判的经济效应显著。
去年全国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债务4万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万亿元。
这些数字背后,是大量债权债务关系的理顺、是企业资产的有效配置、是金融风险的有序释放。
破产重整案件虽然仅占全部破产案件的5%左右,但其对于保护就业、维护产业链稳定的意义不容忽视。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广东深圳法院审结的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该案当事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清偿方案积极偿债,在4年考察期满后被依法免除剩余债务。
这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先清偿、后免责、严监管"的核心原则,与恶意逃避债务的"逃废债"行为有本质区别。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理念值得关注。
该制度旨在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而非为逃避债务提供便利。
通过设置清偿期、监管措施等制度安排,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给予诚实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已在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通过地方立法施行,为全国推广积累了宝贵经验。
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也需要正视。
破产案件涉及当地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债权人权益、上下游企业利益等多方面因素,总体推进困难。
特别是破产重整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因素众多、处理难度大,需要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既要保护债权人权益,也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要考虑产业链稳定。
人民法院在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中坚持资产盘活、服务发展的理念。
对于有潜力的企业,法院在党委领导下促进破产重整,努力实现保企业、稳就业、促民生的目标。
这种司法服务发展的理念,使破产制度从单纯的债务清理工具,转变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破产审判既是市场经济的“清道夫”,也是企业重生的“助推器”。
在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法院通过精准施策,既推动低效企业退出,又挽救有潜力的市场主体,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升重整成功率,仍是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