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理财出现亏损,以前到底该怎么维权?现在有新规了,能把责任明确地划给金融机构。今年2月1日,《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了,目标就是让金融机构给合适的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要明确他们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具体来说,“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要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做好匹配。北京金融法院把好几个典型案例公布出来,给投资者们提供维权的指引。2月1日起实行了这个《办法》,北京金融法院就发布了多起案例。今天记者邹竣麒和刘胤衡在现场采访报道了这个消息。退休职工李某本来是想稳妥理财的,结果被银行客户经理忽悠了,给家庭资产虚填到300万元以上,买了一款超过他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两年后亏了5万多块钱。法院认为,虽然银行展示了详细的产品信息,流程也符合规范,但是李某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样,差别还挺大,银行应该进一步核实一下。结果银行没给李某特别书面警示,被判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还有一个案例是尚某把亏损的基金转换为另一个“潜力巨大”的基金。但当时他并不知道新转换的基金风险等级升高了,超过他自己的评级。最后赎回的时候亏了70多万块钱。法院觉得基金转换不是单纯售后服务。销售者还是要做风险揭示和确认这些事儿。 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没有履行好义务,所以要给尚某承担70%的损失。《办法》里说给65岁以上的人卖高风险产品要特别小心。法官提醒大家尤其是老年人要提高防范意识,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买不买。蔡某经验丰富,朋友介绍他去买信托产品投了700多万块钱进去。结果只拿回380多万清算款。他没有签书面合同,风险问卷也不是他签的。纠纷发生后信托公司拿蔡某“经验丰富、风险认知能力强”说事。 法院认为信托公司没证据证明审查过客户资格和告知风险。就算蔡某经验多、能力强这次投资金额比以往大得多,公司也不能免除审查责任。法院判信托公司赔偿蔡某投资损失390多万块钱。《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规矩办事、尽职履责、谨慎履行职责。对投资者来说不管经验多丰富都要理性投资保护自己的钱袋子。 法律专家们觉得《办法》建立了管理制度、规定了销售环节要求还有监管职责,给金融机构守法经营筑起防火墙也为中小投资者织密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