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华关税政策再调整引发法律争议 专家指其转嫁成本损人不利己

当地时间2月20日,美国关税政策经历了戏剧性转折。

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关税缺乏法律依据。

面对司法压力,美国政府迅速调整策略,转而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发布行政令,宣布对进口商品征收10%临时关税,随后又将税率提高至15%,有效期150天。

这一政策变动引发多重法律与经济问题。

首先,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的关税将被终止。

自去年2月以来,美方以该法为依据对华加征的关税主要包括所谓"芬太尼关税"和部分"对等关税",税率合计达10%。

最高法院裁决意味着这些关税措施失去法律支撑,相关征收行为应当停止。

对于已经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法律专家指出,尽管最高法院判决和政府行政令均未明确规定退税事宜,但根据美国海关法规,进口商有权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

这些关税实际上主要由美国企业和消费者承担。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测算显示,2025年前11个月,外国出口商承担的关税比例最高仅为14%左右,其余部分均由美国进口商负担,最终转嫁至消费者。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从根本上动摇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作为关税工具的法律地位。

法院认为,征收税收、关税的权力属于国会,该法虽赋予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应对外国威胁的权力,但并未明确授权总统在和平时期单方面征收关税。

法院援引"重大事项原则"强调,涉及重大经济和政治后果的措施必须获得国会清晰授权。

面对法律困境,美国政府转向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

该条款授权总统在出现严重国际收支问题时,可在150天内征收临时进口关税或实施配额限制。

美方声称此举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美国国际收支失衡",特别是应对巨额贸易逆差问题。

然而,这一新的关税措施同样面临法律质疑。

第122条的适用前提是美国国际收支出现根本性问题,判断依据应是包括资本流动、商品和服务贸易在内的整体国际收支状况,而非单一的货物贸易逆差。

从美国当前经济数据看,其整体国际收支状况是否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存在争议。

法律专家分析认为,美国政府虽然可以援引《1930年关税法》《1962年贸易扩展法》《1974年贸易法》等法律工具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但这些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实施条件和前提。

仅为替代被裁定违法的关税而强行加征新名目的进口关税,不仅可能引发新的司法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更会给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新的经济负担。

从经济影响看,频繁调整关税政策已对美国经济造成实质性伤害。

关税成本主要由美国进口商承担,最终推高国内物价,削弱消费者购买力。

同时,关税政策的不确定性干扰企业经营决策,影响供应链稳定,损害美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信誉。

此次司法裁决也暴露出美国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深层矛盾。

行政权与立法权在关税问题上的权力边界模糊,导致政策频繁调整,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这种制度性缺陷不仅损害美国自身利益,也给全球贸易秩序带来不确定性。

关税本质上是经济政策,更应是法治框架下的公共决策。

以法律授权不足的路径加征关税易引发制度反噬,转而启用“临时工具”也未必能回避规则审查与成本传导。

事实一再表明,将结构性问题简单外部化、以加税替代改革,难以实现所谓“再平衡”,只会推高不确定性并让企业与消费者承担更沉重代价。

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才是修复市场信心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