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检察院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天,发布了3个案例,把消费陷阱给大家彻底揭露了。其中一个案例是关于猪肉的,成某拿猪腱子肉和猪通脊肉简单加工了一下,就冒充成牛肉对外卖了。这个事情一出来,检察机关就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把他给起诉了,最后法院给他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和20万元的罚金。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药品的,陆某通过网络买了些没有批准文号和合法资质的所谓补肾丸,然后宣称这是纯中药、补肾壮阳、没副作用的。结果检测下来发现这些药里加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西药成分。检察机关也把陆某起诉了,法院给他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和5万元的罚金。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减肥产品的,段某把西布曲明、呋塞米这两种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到了所谓的减肥胶囊里,然后说这是纯中药瘦身产品在网上卖。检察机关也给段某定罪了,说他犯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后法院判了他五年有期徒刑和50万元的罚金。这些案例背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141条和144条规定。《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行为怎么处理。《刑法》第141条则是对生产、销售假药怎么处罚做了规定。《刑法》第144条则是关于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怎么处罚的问题。所以检察官给大家提个醒:大家在买东西的时候要小心点,别贪便宜吃大亏。尤其是在买肉制品、药品还有减肥产品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正规商家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