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商场玻璃门安全措施缺失引发的侵权纠纷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
2025年10月4日,消费者安某欲进入某品牌蛋糕店时,因店铺玻璃门未张贴防撞标识、灯光环境昏暗,误判门体状态导致面部受伤。
经自行就医后,安某向店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万元,因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调查发现,涉事门店采用全透明玻璃门设计,事发时仅单侧门开启,且未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置防撞腰线或警示标识。
主审法官徐可卉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商场、餐饮等经营场所经营者,对透明玻璃门等潜在风险点负有更高标准的提示义务。
本案中经营者既未设置物理防撞措施,也未通过灯光设计强化门体可视性,已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瑕疵。
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的商场安全投诉中,透明设施致伤案件占比达17%,较前三年均值上升4.2个百分点。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李岩表示,此类案件高发与三个因素相关:一是部分商家为追求视觉通透性忽视安全规范;二是商场节能照明改造后部分区域照度不足;三是智能手机使用分散消费者注意力形成新风险点。
本案调解过程中,法院引入"预防性赔偿"概念,除实际损失外,要求被告限期完成门店安全改造。
朝阳法院同期向涉事商场发出司法建议书,推动开展透明设施专项排查。
据悉,北京市商务局拟将商场玻璃门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纳入2026年"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选指标。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涉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责任。
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得以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完善的安全措施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更是维护自身声誉的投资。
消费者则应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保持必要的警惕和谨慎。
唯有如此,才能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