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想把房子给对方,或者把对方加进房产证里当共有人,但没去房管局办手续,那现在这一方能

大家平时要是听法官讲,可能会觉得挺复杂。不过我试着用大白话跟你唠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这么个事儿:夫妻一方想把房子给对方,或者把对方加进房产证里当共有人,但没去房管局办手续,那现在这一方能不能反悔,把赠与的事儿给取消了? 实际上这个问题大家看法不太一样。一种说法是得看最新的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那个专门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里面第三十二条写得挺细:婚前或者婚后两个人定好了谁的房子给谁或者俩人一起共有,如果没去改名,想反悔把房子拿回来的一方,法院一般会按《民法典》第658条来判。 但还有一种观点觉得不能这么死板。因为《民法典》第1065条也规定了,夫妻之间定的关于财产的规矩对双方都有效。只要两人意思真实没骗对方、也没强迫谁,这约定就是管用的。要是非得等到改名才能算数,那这法条不就白说了吗? 对于这种到底算不算数的争议点其实是:这是不是按普通的买卖合同处理?其实不管俩人是平分还是一方全给另一方,这都是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说到底就是个赠的事儿。那关键来了,这种夫妻间的有效约定还能撤销吗? 《民法典》里说送东西没过户前是可以随时反悔的。特别是送不动产,虽然要办手续但没办之前照样能撤。但还有个例外情况:如果是那种有公益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同,那可就不能随便撤了。 生活中很多这种家庭里的协议都涉及到财产到底归谁的问题。这种协议生效或者作废,并不排斥用合同的规定来管它。毕竟家里的事儿跟外面的买卖不太一样。不过咱们得记住一点:在没改名前想反悔还是可以的。 所以最后结论是:只要俩人定了这份协议没有任何问题(比如没骗你、没威胁你),就算还没去房管局改名想收回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