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变成内容创作和传播的大本营,这事儿谁都能想到。可要是运营者随手在网上下张图或者

把微信公众号变成内容创作和传播的大本营,这事儿谁都能想到。可要是运营者随手在网上下张图或者转个画儿当配图,哪怕根本没想过赚钱,也容易一脚踩进著作权的“地雷阵”。很多人以为顺手转发一下没问题,其实在没得到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把别人的美术作品给发到公号上,很容易就会引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官司。 咱们来看第一个例子。原告本来是一幅画的著作权人,被告那家科技公司没经许可就在他们的官方公号上发了这张图。法院最后认定这幅画确实是作者自己想出来的新花样,受法律保护。被告通过公号让大家想啥时候看就啥时候看,想在哪儿看就在哪儿看,这就相当于给公众提供了作品。这种做法就叫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法院让被告立马停手,赔钱给原告补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法官还特意说了一句,哪怕被告就是发着玩没想要钱,也不能拿这当借口不赔。 第二个例子是原告拿出了画画的草稿纸和著作权登记证当证据,证明他的权利没问题。被告是一家文化公司,没打招呼就在他们的公号上用了这幅画。法院一看也是侵犯了著作权,就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道歉的要求。至于赔多少钱,法院把画的独创性、用了多大范围和影响多大这些都考虑进去了。法官还特别提了一句,经过公证的那些电子数据完全能用来证明这事儿是真的。 总结一下在这种侵权纠纷里的情况。如果涉案的美术作品确实是自己想出来的新点子(就是有独创性),原告只要拿出登记证、草稿这些就能证明他是权利人。被告要是未经许可就在公号上发了这张图,那就相当于通过网络把作品提供给了公众看,这就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了。原告肯定有权利让被告停手道歉、赔钱还把合理费用给报了。关于赔偿金额这块儿,因为很难算清楚原告到底亏了多少或者被告赚了多少,法院通常会看看作品是什么类型的、怎么用的、情节重不重这些因素来酌情定个法定赔偿的数额。 具体来说: 关于作品是什么性质的——画里要是有线条和颜色搭出来的有美感的平面或立体形状,能体现作者自己的想法和智力活动,那就算是有独创性的受保护的作品。 关于权属证明——认定作者是谁的时候可以用草稿纸、原件、合法出版物、登记证、认证机构证明或者转让合同之类的当初步证据。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写名字的人或单位就先推定为著作权人。不过要注意登记虽然不是拿到权利的必要条件但能帮上大忙。 关于能不能打官司——原告得跟案子有关系;被告得有名有姓;得说清楚要什么;还得找对法院。起诉状里得写清双方是谁、想要什么、为什么要、有啥证据来源。 给原告提个醒: 1. 要把画画的草稿纸、原件、登记证还有第一次发表的记录和授权书这些都交上去,把证据链给闭合了好证明自己是有权的人。 2. 看到被告在公号上发了你的画后赶紧用公证或者时间戳这种技术把发布内容、谁发的、怎么看的都给录下来保存好,这样电子证据才稳当可靠。 3. 如果算不清亏了多少或者被告赚了多少钱就直接要求法院给个法定赔偿数额吧。同时把画有多新、传得有多广、多少人看了、怎么用的这些情况都交给法院参考。 另外花的公证费、律师费这些为了阻止侵权花的钱也能报上去。 给被告支个招: 1. 赶紧把公号里的画删掉并且在同一平台上发个道歉声明减轻影响。如果拿不出合法授权书的话就配合法院把后台数据交出来帮忙定赔偿数额别因为不配合被推定倒霉。 2. 别老拿非营利性、只是转载、做测试或者公益传播这些当借口来说不侵权了。法院审查这种理由的时候通常卡得很严不会轻易放过你。 3. 最好建个制度来审批用什么画还留个底保存授权合同和来源信息这样从源头就能少很多麻烦降低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