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上海有个主播叫尹某,他在直播间拼命吆喝自家的智能早教机,说“只要一次买,就能用一辈子,还有云端无限存储”,听着挺吸引人。可这货把那些知名的儿童音频资源当成了“赠品”,也没征得乙文化公司的同意就直接上传到了云端。现在的问题来了,那个给尹某提供技术支持的平台运营商能拍拍屁股走人吗?要是人家收到通知后已经把侵权音频删掉了,是不是就能免责了?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有了说法,把带货主播和平台运营者都给判了共同担责。 事情是这样的,甲科技公司搞了款有云存储功能的早教机。消费者买了之后,得先在该公司的App上注册个专属端口,然后进到开放平台去上传音频。再把设备的ID输进去,这些音频就能在早教机上播放了。乙文化公司原本是有权利在网上传播某个儿童故事系列作品和录音的。后来他们发现,尹某在直播间推这个早教机的时候,老是说什么“给你免费资源的专属端口”,把大家引到甲科技公司的店里去买。结果大伙买回来一试,发现输入尹某预设的端口后,就能听那些知名的故事了。 乙文化公司觉得这不行,认为尹某和甲科技公司根本没经过允许就把这些东西给大众看了,侵犯了他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就把他俩告上了法庭。尹某还说,甲科技公司已经把他上传的东西删掉了,侵权这事已经没了;就算真有侵权,原告要的赔偿钱也太多。甲科技公司那边的意思也差不多:侵权音频是尹某自己搞上去的,公司没直接动手;作为提供空间的平台,他们接到通知后已经及时把东西删了,按规定不该赔。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乙文化公司确实有那权利。尹某未经许可把侵权音频放上去,还通过设备ID让大家随时随地能听,这就是直接的侵权。至于甲科技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上传的人,但作为平台运营者,他们有过错,属于帮助侵权。理由有三点:第一,尹某拿侵权东西当噱头来卖甲科技公司的货,说明公司从这事里能直接捞好处,就该更小心点;第二,他们搞的开放平台允许用户上传和共享录音制品,这种服务容易出岔子,公司得有相应的管理能力;第三,这些作品在早教领域都挺有名气的,甲科技公司也是做这行的,肯定知道得主动避开坑。 所以最后法院判了,尹某和甲科技公司一起赔乙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一共2万元。一审判完后,双方都不服气提了上诉。结果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还是维持原判。现在这判决已经生效了。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赵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