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土地补偿被拒绝农村妇女维权记

离婚后的土地补偿被拒绝,农村妇女维权记。好多村里都还存在重男轻女的老观念,土地补偿款往往就成了家庭成员争夺财产的主战场。殷某的经历就是这种偏见的典型例子。当初离婚的时候,法院调解书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归男方所有,殷某自愿把那份财产给王甲作为抚育费。然而,三年后村里征收土地补偿款到了,王甲却以离婚为由拒绝分给殷某。而且,殷某再婚之后,在新村里也没有分到责任田,原来的村集体也没收回她的承包地。 殷某和儿子王乙把王甲还有村委会给告上了法庭。他们的诉求很简单:把属于自己的那份征地补偿款要回来。一审结果下来了,王甲被判决给殷某62426元、给王乙28293元。还有村委会留存的40750元补偿款,三个人各分三分之一。法官点评时特别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妇女生存的基本保障。传统观念不能成为剥夺妇女财产权的借口,只要户口没迁出、新居住地没有拿到承包地,原来的村集体就无权收回承包地,更没有理由因为离婚而拒绝支付征地补偿款。 虽然案子已经定了,但重男轻女的观念还没消除干净,类似的纠纷也很难彻底解决。每一次土地确权或者征地补偿都成了对性别平等的一次检验。只有让法律条文真正起到作用,“嫁出去的女儿”才能真正过上安稳日子。乡村的未来也才能因为不再受偏见影响而变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