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食药网络消费案件审理情况 超六成案件支持消费者维权诉求

随着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的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食品药品流通的重要渠道。

然而,这一快速发展的领域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过近三年的案件数据分析,系统揭示了网络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深层问题。

从案件规模看,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至2025年共审理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2061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数据样本。

其中,普通食品类案件1536件,占比74.5%,是食品类纠纷的主体;保健食品类案件351件,占比17.0%;药品类案件174件,占比8.5%。

这一分布结构反映出网络食品消费的广泛性,同时也表明保健食品和药品因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成为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

值得关注的是,涉及老年人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保健食品和药品消费领域尤为突出。

这一现象反映出老年消费群体在网络购买食品药品时的信息辨别能力相对较弱,容易成为虚假宣传的受害者。

此外,案件中还存在一定数量的"职业索赔"现象,这类主体利用消费者身份进行批量投诉,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维权秩序。

从诉讼请求看,消费者通常主张判令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根据不同法律规范请求相应倍数的惩罚性赔偿。

统计显示,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约65%,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支持了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约40%的案件还判决相关销售者、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一数据表明,消费者在网络食品药品购买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保护,但仍有35%的案件未获支持,反映出消费者维权仍存在一定难度。

问题的深层根源在于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漏洞。

在生产环节,部分生产者受利益驱动,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违规添加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甚至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牛樟芝等违禁成分。

食品混有异物、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签标注不符、净含量不达标等传统问题仍较为突出。

标签标识不规范更是高频涉诉情形,简化标注、缺项漏项、虚假标注等问题普遍存在,直接违反了我国对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不同类型食品的标识要求。

在销售环节,问题同样突出。

部分经营主体重经营、轻管理,对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审核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致使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食品药品流入线上渠道。

在网络销售尤其是保健食品销售中,夸大功效、虚构效果、使用误导性表述等问题较为常见。

部分带货主播、社群团长等主体为追求销量,宣传内容超出允许范围,容易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

跨境电商、私人代购、社交平台直邮等新型销售模式也成为监管难点。

部分经营者刻意规避我国注册备案、检验检疫、通关审核、标签标识等法定监管要求,通过拆分订单、伪报品名、借用个人额度等方式,将未获国内准入、未经过安全检测的境外食品药品流入境内,安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

网络平台的责任履行同样存在短板。

部分平台对食品药品经营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卖家、跨境代购者的资质审核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把关机制。

平台对商品详情页、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违规宣传主动巡查、及时处置的机制不健全,对以"代购"名义实际从事现货销售、使用近似词语规避敏感词监管等行为,缺乏有效的识别和管理手段。

在售后纠纷处理方面,部分平台客服处理能力有限,纠纷处置不及时,难以有效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直接风险,也加大了后续监管与追溯难度。

同时,消费者自身的维权能力也存在短板,维权效果有待提升,这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多方面协力。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遵守食品药品安全法规;网络平台应当完善审核机制,加强对商家资质和商品信息的把关,建立有效的违规处置机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跨境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型渠道的规范;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辨别能力,学会识别虚假宣传,理性进行消费决策。

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网络渠道的便捷不应以风险外溢为代价。

审判数据所折射的,不只是个案纷争,更是数字消费时代治理能力的“压力测试”。

以法治为牵引,推动生产规范、流通可溯、平台尽责、监管协同与公众理性消费同向发力,才能让线上交易的效率红利更稳定地转化为民生福祉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