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与家庭照护压力上升,通过家政机构聘请人员照护老人已成为不少家庭的现实选择。
与此同时,老人跌倒、突发疾病等风险高发,一旦发生不良后果,责任应由谁承担、合同如何认定、注意义务边界在哪里,成为家政服务领域常见争议点。
深圳中院近日公布的一起纠纷判决,对上述问题给出明确裁判思路。
原因—— 据法院查明,2021年5月,雇主李某甲、家政服务员丁某与A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供需撮合服务并介绍丁某上门照护雇主母亲朱某,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并明确丁某需与朱某分房睡。
合同空白处加盖“B公司加盟专用”章。
合同履行期间,朱某在丁某外出取餐时发生一次摔倒,随后在凌晨又发生床上跌落。
丁某均在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雇主亲属,并在第二次摔倒后协助将朱某送医。
朱某住院治疗后死亡,病历记载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
雇主主张家政机构无中介资质、未培训家政员,品牌方对加盟管理不到位,家政员未采取防护及应急措施,要求三方对死亡共同担责。
法院围绕“合同主体与效力”“中介义务范围”“家政员合理注意义务”“因果关系与损害承担”进行审查。
裁判指出:其一,B公司仅授权A公司为加盟商并提供合同模板,未在合同中约定自身权利义务,不构成合同主体,雇主以违约为由主张其担责缺乏依据。
其二,A公司作为中介方提供撮合服务,经营范围包含家政服务,虽存在中介资质合规争议,但相关规定属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不因此当然无效。
其三,雇主在试工阶段对服务反馈满意,且合同未特别约定必须具备专业护理资格或额外培训条件,事后以“人员不符合要求、机构未培训”为由主张违约,缺乏合同依据。
其四,就两次摔倒而言,第一次发生在家政员外出取餐期间,家属查看后认为无需住院;第二次发生在凌晨,且合同明确分房睡,家政员难以事前避免老人夜间跌落,事后又及时联系并送医,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结合死亡病因记载,法院认为摔倒与一个月后死亡之间缺乏主要因果关系,雇主要求家政员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影响—— 该案释放出三方面信号:一是对“盖章、加盟”带来的外观混同现象,司法审查更强调合同约定与权利义务承担的实质归属,品牌授权并不当然推定为合同义务方。
二是对“资质瑕疵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强调行政监管与民事效力的区分:合规问题可能引发监管处置,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自动转化为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对照护场景中的风险分配,裁判以“合理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作为责任认定核心,避免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老人健康风险简单归责于服务提供者,也提示雇主在选择服务内容、提出具体防护要求时应更精细化。
对策—— 针对居家照护的高风险特征,业内与家庭可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是签约前做“需求分级”,将老人自理能力、既往跌倒史、夜间活动情况、慢病与用药、是否需专业护理等形成书面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服务边界与重点风险点。
二是把“防跌倒措施”具体化,如夜间巡查频次、床栏与防滑垫配置、起夜陪同要求、紧急呼叫设备、外出取餐与短时离开时的替代安排等,避免仅以笼统表述约束服务。
三是完善应急流程,明确摔倒后的观察、联系家属、是否第一时间就医的判断标准与授权机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处置争议。
四是家政机构应强化合规经营与人员管理,建立岗前培训、健康证明、背景核验、投保与纠纷处置机制,并对加盟管理形成可追溯的监督体系,提升行业透明度。
五是家庭层面可综合采取“护理服务+医疗支持”的组合方案,对高风险老人可考虑引入专业护理或与社区卫生服务资源联动,降低单一照护模式的脆弱性。
前景—— 从社会层面看,居家养老与家政服务需求仍将持续增长,相关纠纷也可能随之增多。
未来治理重点在于: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与分级供给,细化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边界;强化中介机构与平台的合规监管与信息披露;完善保险产品与风险共担机制;加强对老年人跌倒预防的公共健康干预。
司法裁判在个案中厘清责任边界,也将倒逼合同文本更清晰、服务流程更规范,促进行业从“口头经验”走向“制度化交付”。
本案折射出银发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制度短板。
在1.8亿老年人口的市场需求面前,唯有完善法律规范、强化行业标准、培育专业队伍,才能让家政服务真正成为"夕阳红"生活的安全保障网。
司法判决在定分止争之外,更应推动形成各方权责对等的良性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