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释论的核心在于,让刑法既能严格遵守规定,又能照顾到现实的人情。刑法的形式和实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罪刑法定原则不是一个僵化的教条,它是刑法的安全阀。当法官把条文套用在案件上时,首先进入脑海的往往是形式层面的内容:字面意思、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等。但是,实质解释论提醒我们不要忘记问一个关键问题:凭什么。只有把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纳入裁判室,刑法才不会成为冷冰冰的纸面正义。同样一个词语在不同情况下,有时会被视为一视同仁,有时却被区别对待。 2013年卷二第3题C项中,有一个经典的例子说明这一点:只要同一用语在同一体系中保持概念一致、价值一致、处罚期待一致,就不必动摇“同一解释”的底线。一旦跳出这个体系,再谈论相对性也不迟。动词往往比名词更具灵活性。在分则条文中,“买卖”通常可以做相同解释——买卖必须同时发生;但是换成动词“抢劫”,同样的行为模式可能因为语境不同而被切割成“入户”与“入户抢劫”的鸿沟。名词常常保持同一性,而动词则经常带有相对性。 当某种行为处于用语核心含义之外,同时也符合处罚必要和社会现实时,扩大解释就是最体面的途径。关键是不能越过罪刑法定原则的高压线。只能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让罚圈在字缝里悄悄扩大。 2014年卷二第3题A项中展示了一个例子:“伪造”在信用卡诈骗罪里可以扩大到“变造”,因为变造信用卡也会给持卡人带来财产和信用上的双重危机。“伪造”在伪造货币罪里必须严格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变造”不能被包含进去。 同样的动词在不同的罪行中有不同的命运。信用卡诈骗罪里的“伪造”可以扩大到“变造”,因为这种行为会给持卡人造成财产和信用上的损失。伪造货币罪里的“伪造”必须严格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 当某种行为处于用语核心含义之外,同时也符合处罚必要和社会现实时,扩大解释就成了最体面的通道。关键只有一条——不能越过罪刑法定原则的高压线。只有把“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请进裁判室,刑法才不至于沦为冷冰冰的纸面正义。 实质解释论不是对形式的背叛,而是对形式的激活。它让刑法在纸面正义与现实需要之间找到一条可走动的安全通道。 结语部分强调:只要坚守“同一性优先、扩大解释次之、类推解释禁步”的原则,法官就能在守规矩和讲人情之间完成漂亮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