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协委员呼吁优化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机制 推动法治建设与市场规范双提升

问题——选聘导向偏“低价”,难以匹配高质量依法治理需求。随着依法行政、国企合规管理、重大项目风险防控等需求持续增加,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对法律服务的依赖不断加深。但部分选聘实践中,价格因素被过度放大,甚至演变为“低价中标”的单一导向。薛军认为,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专业能力、风险防控水平和实务经验,仅以报价衡量服务质量并不全面,容易出现“表面省钱、实际更贵”的结果。 原因——制度规范与评价权重不够明确,预算保障与监督机制仍需完善。一上,法律服务属于专业性强、结果导向明显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质量差异往往体现方案设计、尽调深度、诉讼策略、合规体系搭建等环节,短期内难以用单一指标量化;若缺少统一的评价要素和权重指引,招采环节就更容易被简化为比价格。另一上,一些单位经费安排偏紧,选聘时更倾向压低报价;同时,监督检查的标准和频次不足,也会削弱综合评价机制的落地效果。 影响——低价竞争可能抬升隐性成本,削弱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撑能力。业内人士指出,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质量,直接关系行政决策合法性、重大合同风险、投融资与并购合规、劳动用工与安全生产风险处置等关键环节。若选聘机制长期以低价为主要导向,可能带来三方面后果:其一,服务机构为控制成本压缩人员投入与工作流程,风险识别能力和证据链条质量下降;其二,纠纷处置周期拉长、损失扩大,诉讼成本与管理成本随之上升;其三,行业层面出现低价“内耗”,影响专业人才投入与行业生态,最终削弱服务供给能力。 对策——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形成可执行、可监督的制度规则。薛军建议,由贵州省财政部门与国资监管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制度,共同制定并发布贵州省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选聘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明确评价要素与关键权重,推动选聘从“比价格”转向“比质量、比能力、比风控”。他提出,可参考国家对专业服务机构选聘的做法,将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与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纳入评价维度,并对关键要素设置更高权重,避免报价评分体系中“一票否决”或“决定性胜出”。同时,可探索以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等方式,抑制恶性低价,引导价格回到合理区间。 在监督与保障上,薛军建议各级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对评价要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选聘流程公开透明、评分依据可追溯、结果可解释,防止“形式上综合评价、实际上只看价格”。此外,他提出将行政机关购买法律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综合评价机制下的合理服务对价提供制度保障,避免因资金约束导致质量导向难以落实。 前景——规则完善有助于提升治理效能,促进专业服务市场良性发展。受访人士认为,建立统一、清晰、可操作的选聘规则,既能帮助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更精准匹配专业机构,提高重大事项风险防控能力与依法治理水平,也将推动法律服务市场回归专业竞争与质量竞争,形成优质供给增加、价格更趋合理的良性循环。随着合规治理、数据安全、涉外法律服务等新需求增长,科学的选聘制度也有望为地方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固的法治支撑。

完善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选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是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以质量为导向、价格为参考的评价体系,既能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也能促进律师行业规范发展与良性竞争。此建议落地后,将有助于继续完善贵州省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