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网维护失职致停水,"不可抗力"抗辩被驳——陕西一供水企业因违约被判赔偿,法院明确专业主体不得以自身过失规避合同责任

一起看似普通的断水事故,因责任认定分歧最终走向法庭。

城固县某制造企业与当地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后,在夏季用水高峰期间遭遇持续多日的工业供水中断。

企业方主张,因供水不稳定导致生产线停滞、订单违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

而供水公司辩称,极端天气叠加用水负荷激增属于"不可抗力",依《民法典》180条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发现,事故直接诱因系供水公司未及时更换老化管网部件,且该公司在用水高峰前未按行业规范开展压力测试。

判决书援引《民法典》第180条司法解释强调,构成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三不"要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本案中,作为专业机构,供水公司理应对管网承压极限、维护周期等具有专业预判能力;现有证据显示,该公司既未建立应急预案,也未配备足够抢修力量,其主张的"极端天气"属季节性常态现象,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此案暴露出部分公共服务企业存在的管理短板。

法律界人士指出,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实施,企业对公共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公用事业类合同纠纷同比上升23%,其中近四成涉及"不可抗力"认定争议。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卫国认为,本案判决具有标杆意义:既明确了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也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法理支撑。

涉事企业负责人表示,判决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强了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城固县住建局透露,已启动全县供水系统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要求各运营单位建立"双预案"机制(日常维护预案+应急抢修预案),并接入智慧水务监测平台。

业内专家建议,公共服务企业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分散经营风险。

不可抗力不是逃避责任的“万能钥匙”,而是有严格构成要件的法律制度安排。

对公共服务企业而言,守约不仅是合同义务,更是公共责任;对市场主体而言,依法维权与规范签约同样重要。

以司法裁判明晰边界、以治理提升韧性,才能让公共服务更稳定、企业经营更安心、社会运行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