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恋爱抵债”能否成为清偿方式引发诉讼。 在该案中,双方对5万元借款事实及借条真实性并无实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借条备注“到期不还就处对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构成替代性履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返还本金,双方曾依备注开始交往,分手后出借人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借款人则主张已按“约定”履行,不应再承担还款义务。现实中,这类将情感关系与债务清偿捆绑的条款常被当作玩笑或“表诚意”,一旦产生纠纷,权利义务边界往往难以厘清。
这起纠纷的裁判要义在于: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也守护人格尊严与社会基本伦理。借贷是财产关系,恋爱是情感关系,两者边界一旦被写入同一契约,就可能从“自以为的保障”变成“现实中的风险”。守住公序良俗与契约规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提醒,也是对社会交往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