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夫妻,双方在2021年9月通过法院调解离了婚,约定他们的女儿由王女士来抚养。到了2024年2月,王女士给武先生发微信,说她的女儿要交课外辅导班的钱,想向武先生借4000元。武先生马上就转账给她了。次月,王女士还了1000元,武先生却没有收下。6月份,王女士又联系武先生,说女儿要上暑假班,想再借1000元。这次武先生直接转了2000元过去。 后来因为王女士再婚了,还钱的事一直没谈妥。多次催要无果后,武先生就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还6000元。庭审时王女士辩称这笔钱是武先生作为父亲自愿给女儿的教育费用赠与,不同意还钱。案子的焦点在于这笔钱到底是借的还是送的。 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活动要讲诚信。这次借款时王女士明确说了“借”,武先生也按这个意思转了账,她还还过一部分钱,这些都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思。 而且离婚协议里已经写清楚抚养费由王女士承担了。她一开始借了钱后来又说是送的,这种做法不厚道。所以法院不支持她的说法。不过考虑到感情因素和实际情况,法院也没把所有钱都认定为借款。 法院查证到女儿确实有课外辅导的需求有合理支出。武先生没收下那1000元的还款以及在第二次借1000元时主动多给1000元的行为说明他愿意为女儿多掏这笔钱。这2000元虽然是因借钱开始的但变成了他自愿承担的抚养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王女士要还给武先生4000元。双方都对判决服气了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了这个案子金额不大但很有代表性它告诉大家离婚后涉及孩子的钱往来要按证据和事实说话讲究诚信如果明确说借了钱并且对方同意了就是借贷关系不能反悔。 这次裁判还兼顾了亲情和常理对父母在离婚协议外自愿掏钱的行为进行了合理考量体现了法律和人情的平衡这能引导大家在处理财产时更规范更讲诚信减少纠纷也为同类案子提供了参考尺度最终法律公正地维护了债权也保护了诚信体系促进了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