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叫赵某的退休老人,跟他的同事王某原本在一个群里聊得挺好,这是个只有26个人的老单位微信群。可是从2022年开始,两个人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闹了别扭。到了2024年6月,王某在群里开始发飙了,他连续在好几个月的时间里,给赵某发了一堆骂人的话,还瞎编瞎造赵某家里的私事,甚至还去线下散播了很多假消息。这些话在群里传开后,大家都觉得赵某这人不行了,他在原单位同事心里的名声彻底臭了。赵某实在受不了这种气,就把王某告到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王某在法庭上狡辩说,他骂人没点名道姓,而且这事也是赵某先动手打人引起的。但法院没搭理他这套说辞。法官认为,这个微信群里全是以前的同事,大家都知道两人有仇。再看王某发的那些话,上下文一看就知道他是在骂赵某。这些话完全不是正常说话的样子,全是脏话和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任何人侵犯了别人的人格权都得负责。 法院判决王某必须在原来的那个群里发个道歉声明,声明得让法官看过才行,而且这个声明要在群里挂七天。如果王某不愿意发,法院就会在吉林市的报纸上登判决书的内容。这种“侵权发生地就是解决地”的做法很实际。对于赵某要求赔2000元精神损失费和5000元律师费的请求,法院觉得不太够。毕竟王某的行为虽然伤了人,但没严重到那种地步。律师费也不是打官司必然要花的钱。 昌邑区人民法院这次判案不仅仅是解决了一个纠纷,更是给大家划了条红线。它告诉大家: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哪怕是在熟人不多的微信群里骂人也是犯法的。案子里的教训告诉我们:发消息的时候手底下得有分寸,屏幕前也得有点敬畏之心。要想网络环境好起来,光靠法律管还不行,还得靠大家自觉遵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