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血缘优先”到“最有利原则”:一未成年人监护变更案折射家庭监护司法新取向

问题——名义监护与实际抚养长期分离,未成年人权益亟需制度确认; 本案中,马小某2012年出生,生父不详。其出生后第三天起即由谢某某、毛某某夫妇接回抚养,学习生活一直较为稳定。相较之下,生母马某某虽为法定监护人,但受自身条件限制且长期缺位,难以承担日常照护,也无法提供持续稳定的成长支持。随着孩子进入学龄并逐步成长,户籍办理、入学就医、财产管理、重大事项决定等事务对“监护人身份”提出明确要求,名义监护与事实照护不一致的风险逐渐显现:一旦遇到紧急医疗、转学或权益受侵害等情况,实际照护者可能因缺乏法定身份而无法及时处置,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也可能出现空档。 原因——特殊家庭困境叠加现实需求,传统监护顺位个案中出现适配难题。 法院查明,马某某为多重残疾人,听力、言语残疾一级,主要依靠临时工作维持生活,经济与照护能力均不足。孩子出生不久,马某某即以书面材料表达无力抚养,并表示愿意将孩子交由谢某某、毛某某夫妇照料。属地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亦反映,十余年来生母及外祖父母与孩子基本无联系往来,未对其生活学习提供实质支持。客观上,长期稳定的抚养事实已经形成,孩子与抚养人建立起明确的依恋关系与生活秩序;主观上,生母也明确表示不愿、也不具备继续履职的条件。在“血缘存在但监护长期缺位、实际抚养持续稳定”的情形下,传统以血缘为核心的监护顺位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对接未成年人利益,成为司法必须回应的问题。 影响——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标准,在亲情稳定与风险防范之间作出平衡。 案件审理中,马小某到庭陈述其自出生后即由谢某某、毛某某夫妇抚养,希望由二人担任监护人;其能够使用普通话和手语与抚养人顺畅沟通,学习生活适应良好。为查清各方真实意愿与抚养条件,法院在当事人同意下委托社会机构开展家事调查,通过入户走访、与居委会核实、与生母视频沟通、与未成年人交流互动等方式形成报告。调查显示,谢某某、毛某某夫妇住房条件较好,孩子有独立生活空间;二人退休收入相对稳定,身体健康,具备持续照护的意愿与能力;亲子互动稳定,情感联结牢固。 上述事实指向一个关键:监护制度的目的不在于形式上的血缘优先,而在于实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受教育与人格发展。依法撤销不适格监护并变更由实际抚养者担任监护人,有助于将“长期照护事实”转化为“权利义务清晰的法律关系”,减少未成年人在成长关键阶段遭遇制度障碍的可能,也为学校、医疗机构及有关治理主体处理事务提供明确依据。 对策——完善家事审判支撑体系,让监护变更更可操作、更可持续。 从本案反映的治理需求看:一是坚持以未成年人意愿与利益为中心。对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应依法充分听取其真实想法,并通过专业方式核验是否存在诱导、胁迫或利益驱动。二是强化社会机构参与的证据支撑。家事调查、社会工作介入、心理评估与家庭教育指导等机制,有助于将“谁更适合担任监护人”从主张变为可核实的事实链条。三是推动监护变更与民政、教育、公安、社区等部门衔接,建立后续保障清单,确保监护身份变更后在入学手续、医疗签署、权益救济、社会救助各上同步落地。四是对类似情形加强源头预防与法律服务供给,为经济困难、残疾等脆弱家庭提供更可及的扶养支持与监护指导,减少因照护能力不足造成的长期监护缺位。 前景——以个案裁判推动规则更清晰,护航未成年人在稳定环境中成长。 随着人口流动加快、家庭结构多样化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增多,未成年人由祖辈、亲属或非亲属长期实际抚养的情况并不鲜见。司法在处理监护顺位与现实照护冲突时,需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形成可复制的审理路径:既尊重亲生父母的权利与责任边界,也对长期缺位、不适格监护依法纠偏;既肯定稳定抚养关系的现实价值,也通过程序审查防范“私下送养”带来的风险。可以预期,随着家事审判专业化与社会支持体系完善,类似案件将更强调证据调查、专业评估与多部门协同,推动监护制度在实践中更精准地服务未成年人保护。

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化解了孩子在成长中的现实难题,也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路径。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通过程序完善与多方协同,为特殊处境未成年人提供可落地的解决方案,有助于让更多困境儿童在稳定、安全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