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带动网络直播行业扩张,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也随之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对应的案件,明确认定主播吴某与某经纪公司之间为民事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吴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事实较为明确。2022年8月,经纪公司与吴某签订为期三年的《经纪合同》,约定公司为吴某提供演艺规划、推广培训、设备支持等服务;吴某需保证每月直播有效时长不少于135小时、有效天数不少于25天。双方按5:5比例分成收益,公司另提供每月1.15万元、连续5个月的收益保底补足。合同明确双方为独家商业合作关系,直播账号归吴某个人所有。履行期间,吴某在家自主安排直播时间,经纪公司主要通过微信提供直播建议,双方依约分配收益。2024年5月,因吴某长期停播并私自直播,经纪公司以根本违约为由追责;吴某随后主张双方实际为劳动关系并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理由具有较强参考意义。法院指出,认定劳动关系通常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一是人格从属性,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管理、支配;二是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收入主要依赖用人单位支付的稳定报酬且不承担业务风险;三是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就本案而言,双方合作不符合上述要件。合同性质上,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并参与收益分配,属于民事合作安排。工作自主性上,吴某直播账号归个人所有,直播地点和时间由其自主决定,经纪公司的指导更接近业务建议而非劳动管理指令。收益模式上,双方采取比例分成并附带阶段性保底补足,体现一定的风险共担,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报酬风险的模式不一致。综合来看,吴某不受经纪公司劳动管理,不具备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该案也折射出法律对新就业形态的审慎态度。平台经济催生了多样化、弹性化的就业方式,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群体持续扩大。实践中,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尊重市场化合作之间作出区分,已成为常见难题。本案表明,法院并未将合作一概等同于劳动关系,而是围绕法定要件,结合合同约定与履行方式进行判断;既避免“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规避风险,也为真实的市场化合作保留空间。法院同时给出风险提示与建议。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签约前应充分理解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异,认真审阅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边界。经纪公司等机构应确保合作模式与合同约定一致,避免因实际管理方式过度“用工化”而引发争议。双方也应注意留存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举证维权。
新业态依赖灵活机制,但长期健康发展离不开边界清晰。通过个案裁判更明确劳动关系与民事合作的区分标准,有助于促进行业回到“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匹配”的基本逻辑。对从业者与机构而言,尊重真实关系、完善合同治理、提升合规意识,才能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实现更稳定、更可持续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