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个律师叫葛树春,讲了个故事,有个养女因为不给养父母以前的钱被告上了法庭。事情是这样的,李某和宁某是油田退休的职工,他们俩的养女从小就在他们家里长大,一直到养女成年出国念书。从2009年开始,这俩老两口就给养女买房子、车子还有车位,总共转了413万多块钱。这些财产都记在养女的名下了。后来养女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在网上发帖找人,结果就和养父母闹矛盾了,因为养父母觉得理财太冒险,养女劝不住他们。这对夫妇就以养女很少来看他们,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由,把养女告到了法院,要求把钱要回来。 养女倒是举出了证据说自己一直有看望他们、过节的时候也问候了,还给过50多万块钱尽孝心。她觉得这赠与已经完成了,不能再要回去了。一审的法院最后驳回了李某和宁某的要求。葛树春觉得这个判决挺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来看,这些钱是两口子自愿给的情分钱。钱已经给了,东西也登记在养女名下了,这事儿就完了。法律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撤销赠与,就是受赠人不照顾赠与人。可这次这个案子里的证据显示俩人平时还经常聊天过节团聚吃饭呢,养女还拿钱支援过家里。 法院也说了虽然现在这事儿是这么判了,但那女的还是得给家里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还有感情上的安慰。毕竟是一家人,最好还是用亲情来解决问题吧。如果李某和宁某对这个判决不满意,十五天之内可以去上级法院上诉。要是还不服气想再审的话,得在六个月内提交新证据或者证明以前判得不对才行,不然再审大概率也不会支持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