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那边出了个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搞了个典型案例,一下子让大家开始琢磨村规民约到底合法不合法。具体说就是那个村的自治章程里写着,离婚后再结婚的人,如果以前的老伴户口还在这,新来的老婆迁户口进来,就不给分钱。这一下子就坑惨了好些外来媳妇,最后还闹出了好几个官司。当地检察院查完觉得不对劲,就给街道发了检察建议,让赶紧把那些违法的条款给改了。这个事儿正好说明现在有些村规民约还是跟国家法律对着干的,得靠法治化的办法来管一管。 其实村规民约本来挺好,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能协调乡里乡亲的关系,维持个好风气。但在实际操作里,有些地方定的规矩在婚姻家庭、财产这块儿就跟现行法律撞车了。比如有的规定“外嫁女不能分分红”,“离婚了必须把户口迁走不然就取消福利”,这明摆着是违背《民法典》里讲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规矩,也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说的“不能因为妇女结婚离婚就不让人家享受集体的钱”。在财产权利上也有问题,有些村打着“集体利益”的旗号,强逼着农民流转土地、低价收地,甚至还规定人死了承包地就全收回。这直接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里关于承包期内不能随便收回承包地的规定,把村民的财产权都给侵害了。 合法性那可是村规民约的命根子。照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村规民约是法律授权的自治规范,不是什么可以乱来的“土政策”。但调研发现有些村子定规矩的过程太随便了,要么就是少数村干部说了算根本没经过大家讨论;要么就算开了会表决了内容也是明显违法的。比如有些村庄自己写了条“违规建房村委会就强拆”,这种条款其实是越权了。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只能是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来干,村委会这种基层自治组织哪有这个权力啊?这些条款不光没法律效力还容易惹出事端、伤了政府的面子。 往深了看,村规民约出现这种乱七八糟的“带病上岗”,根子上是“村规”跟“国法”的关系没搞清楚,加上村民参与自治的机制不健全导致的。所以要想把村规民约搞得合法化、规范化,得从三方面下功夫:第一是多宣传法律知识把思想这根底线给筑牢了。基层政府还有司法机关得经常去搞普法活动,让村干部和乡亲们都明白“不能违法”这条红线绝对碰不得。特别是要拿那些典型案例来说事儿,讲讲公民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怎么回事。 第二就是严格规范制定程序确保大家都能参与进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定规矩得经过村民会议好好讨论才行,过程得公开透明点不能搞黑箱操作。还得建立起议事和监督的机制别让少数人代议或者关起门来瞎琢磨。 第三就是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把监督的力量合在一起用起来。乡镇政府还有基层司法所要主动干活儿,提前把村规民约的程序和涉及到的权利义务条款给审查一遍清理干净。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或者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整改。各级人大也得加强监督检查形成一个多管齐下的合规保障网络。 村规民约是乡土社会的智慧结晶它的生命力就在于合情合理又合法还要反映大伙的想法只有坚持法律底线尊重公民权利把民主程序搞得好好的才能让它真正变成凝聚人心、培育好风气、促进基层治理的好工具。在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今天让村规民约在法治的轨道上跑不仅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必须要求更是把国家治理的根基打牢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