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全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圆满收官,累计完成修复治理面积335万亩,较原定280万亩的目标任务增长19.6%,这一成绩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进展。
长期以来,矿产资源开发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可或缺。
然而,传统采矿业粗放式管理模式也留下了深刻的生态代价。
2021年全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核查结果表明,亟需修复治理的矿山面积超过630万亩,涉及土地损毁、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等多方面问题,成为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这些"伤疤"的存在既威胁当地生态安全,也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潜力。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制度体系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
从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首次确立"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到《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将矿山生态修复纳入国家规划体系,再到2017年《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生态修复纳入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框架不断健全。
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责任,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这些制度创新建立起源头防控、全程监管的约束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十四五"期间,国家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以及青藏高原、"三北"工程区等生态敏感地区实施了68个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通过示范引领,全国已修复废弃矿山超过1.8万个,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点近7000处。
修复工作带来了显著的生态效益:治理边坡与采坑面积超25万亩,新增耕地、园地面积约2.6万亩,新增林草湿地面积超15万亩。
这些数据背后是矿区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和人居环境的切实提升,也是采矿损毁废弃土地利用价值的有效恢复。
尽管成绩显著,但当前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仍存在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矿山生态修复缺乏系统规划,对修复后土地用途、生态结构等关键问题规划不足,导致修复效果难以最优化。
同时,涉及自然资源、水务、园林等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部门之间统筹协同不够,整合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修复工作的整体效能。
此外,矿山生态修复作为系统工程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目前财政投入仍占主导地位,社会资金参与程度相对不足,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
针对这些挑战,自然资源部明确了后续工作方向。
一方面将强化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监管,坚决遏制增量问题;另一方面将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在完成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基础上,科学编制"十五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
各地将坚持因地制宜、以用定治的原则,推动有条件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清零"。
同时,财政部也发布相应通知,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的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奖补比例达60%,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亿元。
这一政策安排既减轻了地方财政压力,也为社会资本参与创造了条件。
下一步,我国将推动多元化投入和政策保障,完善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生态修复的科学治理水平。
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完善、跨界融资模式的创新、技术体系的升级,都将成为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矿山生态修复是一场补短板、强治理、促转型的持久战。
超额完成阶段性目标,既是对历史欠账的有力回应,也为制度落实、技术进步与治理能力提升提供了现实检验。
面向未来,唯有坚持系统观念、压实责任链条、完善协同机制、拓宽投入渠道,才能让被破坏的山体重披绿装、让受损的土地重焕生机,把“修复成果”转化为“发展增量”,为美丽中国建设积蓄更坚实的生态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