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看似普通的快递代送业务,却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帮手”。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因代送“两卡”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依法追究责任。案件提示,网络犯罪的“帮助链条”中任何一环参与其中,都可能触犯法律。许某系深圳市顺丰“同城跑腿”从业者。为拓展业务,他加入多个微信“跑腿群”。2024年12月初,一条“高价委托代送电话卡和银行卡”的信息引起其注意。尽管许某明知此类物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但在利益诱惑下仍选择接单。他主动添加对方微信,按要求下载注册“蝙蝠”软件,与昵称为“贾布”的上线取得联系。随后,对方提供一部iPhone8作为“工作手机”,通过手机内的“飞机”软件向其下发代取、代送任务。自2024年12月初至2025年1月20日,许某按上线指令累计完成十余单“两卡”类代送业务,每单获利50元,合计非法获利1万余元。看似“轻松”的收入,实则建立在他人违法犯罪之上。电话卡、银行卡是网络诈骗常用工具,常被用于冒用身份、转移赃款、隐匿资金流向等违法活动,许某的代送行为客观上为涉及的犯罪提供了便利。2025年1月20日,公安民警找到许某核实情况。许某随即停止相关业务,但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公诉机关审查认为,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代取、代送帮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庭审中,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字具结并认罪认罚。2026年1月15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苹果手机及违法所得1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该案折射出一种常见误区:一些人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诈骗就不算犯罪”,但法律并非如此。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转移、推广引流、代送“两卡”等帮助行为,均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设立该罪名,目的在于切断网络犯罪的“帮助链条”,从源头压缩黑灰产业生存空间。另需注意,涉案人员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联合惩戒5年,银行、支付及手机卡等业务将受到限制。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较长时间内将面临金融与通信领域的多项约束,对生活和工作都会带来持续影响。当前,网络诈骗呈现产业化、链条化特点,从诈骗实施者到“两卡”供给者,再到代送人员,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的链条。对许某案件的依法处理,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该类链条式犯罪的持续打击态度。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被“轻松高薪”诱惑蒙蔽,妥善保管个人电话卡、银行卡等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同时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严重后果。对微信群、社交平台上发布的“高薪兼职”“高价跑腿”等信息要保持警惕,避免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以“代取代送”为名的灰色订单,看似与诈骗无关,实则可能是网络犯罪得以运转的关键齿轮。法律对“帮助”行为的规制,既是对黑灰产业链的精准打击,也是在提醒每个人守住底线:不贪“轻松高薪”,不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为来路不明的“高价跑腿”提供便利。把风险意识落实到每一次接单、每一次交付,才能让守法经营者安心从业,也让犯罪链条失去滋生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