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秉清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起案件涉及一名曾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反映出当前反腐工作中对高级别职务犯罪的严肃查处态度。 王秉清曾先后担任贵州省建设厅副厅长、遵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至2023年的十五年间,王秉清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为对应的单位和个人工程承接、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9万余元。其中部分财物未实际取得,但其受贿意图明确,犯罪事实清晰。 法院认定,王秉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的典型形式,严重破坏了廉洁从政的制度基础,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王秉清长期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质上是权力的滥用和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在量刑阶段,法院综合考虑了多上因素。一方面,王秉清的受贿犯罪存未遂情节,这在法律上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另一上,王秉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此外,王秉清积极配合退赃工作,主动返还非法所得,这些都是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基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法对王秉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王秉清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判决的作出,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无论职位多高、资历多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不会因人而异。同时,判决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对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被告人给予了适当的从轻处罚,这有利于鼓励职务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宣判后,王秉清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这表明其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和对自身行为的深刻反思。
此案的审结是对职务犯罪的严肃查处,也是对全体公职人员的警示。无论职位高低,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不会因人而异。这起案件的依法处理,继续夯实了党的执政根基,充分说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