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家位于合肥的企业举办了年度庆典活动,邀请歌手现场演唱了流行歌曲《某某情歌》,还把这次活动通过七家网络媒体平台同步直播了,有数据统计显示,直播期间累计观看量超过400万人次,影响力挺大的。这次活动没给现场参与者收门票钱,不过文化公司独家享有这首歌的著作权,主办方和歌手都没提前获得许可,也没支付报酬。于是文化公司把这家企业和歌手告到了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13.5万元经济损失还有制止侵权的费用。法院认为这次案子的核心就是内部举办、不收费的年会表演通过网络直播是否算侵权。 法院判决指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是权利人很重要的财产权利,主办方有责任确保作品有合法授权。歌手作为表演主体也该知道要取得授权才行。这次两被告在没获得许可也没给钱的情况下公开表演了作品,侵害了权利人物的表演权。至于被告可能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法院说这个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付钱、不以营利为目的。 虽然这家企业没收门票费,但通过网络直播让很多人看到了他们的活动,影响范围大得很,给企业带来了品牌曝光和商业推广效果。这根本就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免费表演。所以这次演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性质、作品知名度、表演场合规模还有网络传播范围这些因素判决这家企业和歌手构成共同侵权,要一起赔偿文化公司4万元。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法律专家说它很有现实指导价值。它告诉我们:只要是带商业背景的公开表演不管收不收费都得先取得许可。如果没这么做就可能付出高昂法律代价。 合肥高新区法院这个判决不只是纠正个案侵权行为还是对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一次教育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边界尊重创作人成果。在数字经济和线下活动结合紧密的今天强化版权意识、完善流程是企业稳健经营避免风险的必要功课也是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健康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