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下辖的宝应县和仪征市两地人民法院相继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对长期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展开社会监督。这个举措标志着基层法院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再出重拳。 在宝应县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苏1023民初7179号案件悬赏公告中,被执行人骆某某涉及12000元标的额未履行。该院创新性地设置了长达三年的悬赏期限,并按照最终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不容忽视的是,悬赏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形式,还将债权、投资收益等新型财产权益纳入其中,显示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面性。 仪征市人民法院针对(2025)苏1081执恢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夏某某,则采取了固定金额的悬赏方式。虽然2000元的悬赏金额相对固定,但该院特别强调对转载行为的鼓励,通过新媒体渠道扩大悬赏影响力,说明了"互联网+执行"的创新思路。 法律界人士分析,此类悬赏制度的建立具有多重意义。首先,它有效拓展了法院查人找物的信息渠道,弥补了传统执行手段的局限性。其次,通过经济激励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执行的积极性,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监督网络。再者——这种公开透明执行方式——本身就对失信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从更深层次看,两地法院的行动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各级法院不断创新执行举措,从限制高消费到公开失信名单,再到如今的执行悬赏,逐步构建起多维度、立体化的执行威慑机制。 但专家也提醒,悬赏执行需要配套完善的操作规范。公告中特别强调"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并明确三种不予奖励的情形,既保护举报积极性,又防范道德风险。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创新举措时的审慎态度。
让判决落地、权益兑现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执行悬赏不是"以赏代法",而是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治理的制度安排。对被执行人来说,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对公众而言,提供线索是对公平正义的守护。只有让每份生效裁判真正落实,法治的权威与温度才能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