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世界自然遗产为何“价值高、类型全”,并在国际遗产体系中具有独特分量?
从最新发布的《中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发展报告(1985—2025)》可以看到,40年来,我国以持续完善的保护制度和多层次的治理实践,推动自然遗产保护由点到面、由单体到系列、由国内行动到国际协同不断深化。
首先看问题: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生物多样性面临压力、生态系统碎片化风险上升的背景下,世界自然遗产作为地球演化的重要“档案”、作为珍稀物种与典型生态系统的“避难所”,如何在保护中实现系统性治理、在利用中守住生态底线,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
对我国而言,遗产地类型多、跨区域分布广、涉及社区与民族文化丰富,保护任务更具复杂性与综合性。
再看原因:我国自然遗产之所以价值突出,首先源于独特的自然地理格局与长期地质演化过程。
青藏高原及其周边塑造了“地球第三极”的极端环境与独特生态系统,海岸带、湿地、森林、草原、荒漠等多样生态单元在广阔国土上连续分布,为形成具有世界意义的景观与生态过程提供了基础条件。
其次,遗产评价标准的多重符合度较高,许多遗产地同时具备自然景观、地质地貌、生态过程和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等多方面价值,体现了“综合性世界价值”。
一些遗产填补了全球遗产版图的类型空白:如与候鸟迁徙通道紧密相关的海岸湿地遗产,展示了全球候鸟迁徙系统的重要节点意义;高寒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适应性研究,也在世界遗产框架下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古生物化石类遗产则为认识生命演化关键阶段提供了不可替代的证据链。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我国自然遗产“类型多样、代表性强”的底层逻辑。
其三,规模大、跨度广是我国自然遗产的显著特征。
报告所涉遗产覆盖多个省区市,系列遗产占比高,跨省片区众多,反映出我国具有世界价值的地理单元与生态系统往往跨越行政界线,客观上要求突破“一地一策”的局限,转向更强调整体性、连通性与协同性的治理方式。
近年来形成的跨区域协同保护模式,在规划衔接、标准统一、执法联动、监测共享等方面不断探索完善,为解决“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与行政区划分割”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也为国际社会讨论跨境、跨区域遗产治理提供了实践参照。
其四,“自然与人文交融”是我国遗产保护的一大特色。
这既与山水景观承载的历史记忆有关,也与多民族长期生产生活所积累的生态智慧有关。
部分兼具自然与文化价值的遗产地,将壮美自然景观与宗教文化、礼制传统、学术流派等历史脉络叠加呈现,丰富了遗产价值表达的层次。
与此同时,不少自然遗产地内分布着多民族社区,传统农耕、游牧与聚落形态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与自然共生的知识体系。
把这类知识体系纳入保护与管理视野,有助于提升保护措施的可持续性与社会基础,也为全球遗产治理探索“保护与发展相协调”的路径提供启发。
从影响看,我国自然遗产保护的持续推进,至少带来三方面积极效应:一是以系统性保护支撑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建设,促进重要生态屏障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维护;二是以高标准保护倒逼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监测评估、风险预警、综合执法、公众参与等方面形成更成熟的机制;三是在全球遗产体系中提升类型多样性与区域平衡性,推动国际社会对海岸湿地、高寒生态、典型地貌与演化证据等议题的关注,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经验与中国方案。
对策层面,面向未来更高质量的保护与管理,需要在“严保护”与“善治理”上同步发力:一要坚持底线思维,健全分区管控与生态红线衔接机制,严格遏制破坏性开发,提升对自然灾害与极端气候事件的适应能力;二要强化跨区域协同,推动系列遗产在规划、标准、监测、执法等方面一体化运行,提升生态系统连通性与完整性;三要完善科学支撑,面向关键物种与重要生态过程加强长期监测与基础研究,提升遗产价值阐释能力与风险处置能力;四要推进共建共享,依法依规拓展公众科普与生态体验的合理空间,让社会参与成为保护的重要力量,同时更好平衡社区发展需求与生态保护要求。
就前景判断而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走深走实,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与遗产保护制度的协同完善,我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将从“数量扩展”更多转向“质量提升”。
在全球环境治理议题更加凸显的当下,中国在跨区域协同保护、综合价值阐释、自然与人文协调共生等方面的实践,预计将持续为国际遗产保护贡献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并为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提供更坚实的案例支撑。
中国自然遗产的保护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华文明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从云南三江并流的生物多样性到青海可可西里的极地生态,从泰山的文化底蕴到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的生命奇迹,这些遗产见证了地球的沧桑巨变,也承载了人类与自然相处的智慧。
在全球生态环保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中国在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不仅为本国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了标杆,更为世界遗产保护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继续深化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推进跨区域协同治理,将有助于推动全球遗产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加美好的自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