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发生了一起令人意想不到的消费纠纷。刘某把他刚买不久的“泡水车”放在某伍公司销售。这个公司主要做汽车租赁和销售业务。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看到这个公司的员工发布的涉案车辆宣传视频,视频说这个车辆没有泡水。周某某看了试车后,和某伍公司员工协商购车款。可是因为刘某欠原某伍公司员工贺某的款项,周某某就给贺某签订了《车辆收购(买卖)协议》,约定购车价格是98000元。这个协议还约定,如果发现车辆有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问题,贺某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周某某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之后周某某支付了购车款并把案涉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几个月后,周某某发现这个车的座椅有生锈痕迹,就问了一下某保险公司,结果保险记录显示这个车进水受损了,事故时间还是2022年6月3日。后来通过查博士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和北京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检测都得出结论是“泡水车”。 周某某起诉了某伍公司还有贺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还有损失。某伍公司不同意负责这笔赔偿费用,因为车辆登记人、签订合同、收款以及获利都不是公司自己负责的。 一审法院认为,贺某不是车辆的原车主也没有证据表明他知道车辆情况所以不构成欺诈行为,所以没有支持周某某要求三倍赔偿请求。周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就上诉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去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配偶应该知道他买了辆“泡水车”,并且放在了公司销售里面去卖;某伍公司的员工还在宣传过程中说这个车没有泡水。“这个过程有欺诈嫌疑。” 最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判决结果:某伍公司还有刘某一起退还周某某98000元购车款,还有连带赔偿三倍车价294000元。这次案件让我们明白了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赔付金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会支持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达到三倍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在这次案件中法院已经证明他们隐瞒情况所以让他们负责退一赔三责任。这次案件也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提醒消费者要仔细了解车辆信息降低购买风险获得满意的购车体验。 报道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雷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