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都知道借钱不还不一定是诈骗,那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认定是诈骗呢?其实司法实践里最让人头疼的不是钱借出去了没还,而是还的时机很关键。只要行为人后来突然还了钱,哪怕一开始所有特征都对上了,有些地方就会直接给人家判无罪。这种做法虽然看起来简单直接,但问题很大,完全忽略了钱从哪儿来、什么时候还、是不是为了掩盖罪行才还钱这些关键因素。还款只能作为综合判断的一个参考指标,绝对不能当成万能挡箭牌。 来看看一个典型的例子。2012年底,罗小兵认识了李兴梅。短短几个月时间,他以重庆工程缺资金为由,承诺给高额利息,一共借了李兴梅231.91万元。可到了还款的时候,罗小兵只还了27.6万元,剩下的全用来还旧账和赌博了。一审法院判罗小兵犯诈骗罪,刑期十一年,还罚了他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很简单:借这个名目只是幌子,真正目的就是骗钱。 要区分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款,得看三个方面。第一要看主观意图:诈骗人压根没想还钱,借款只是提款机;而借款人可能真觉得只是临时周转。第二看行为方式:诈骗人必然编瞎话、造假情况让被害人相信钱安全;借款人通常会实话实说、提供担保。第三看资金走向:诈骗人拿到钱后就去挥霍、赌博、藏起来,从来不想着还;借款人会把钱投到能赚钱的地方并努力保障偿还。 怎么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呢?首先看借钱时的理由和实际用途是不是完全相反。罗小兵说要做重庆工程的生意却把钱拿去还账、赌博——这就是严重的目的和实际用错了位,说明他根本没想还钱。其次看借钱时的财务状况:如果他欠了一屁股债又没固定收入却吹嘘自己有钱那就是装富;如果借款人名下还有资产而且用途合理那更像是民事纠纷。最后看他有没有藏起来或者消失不见的举动:如果他换了手机号、搬走了让债权人找不到这就是典型的逃避心态也是故意的重要证据。 所以啊别把还款当免死金牌。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不能光看后来还了钱。只要行为人一开始就打定主意不还哪怕后来因为害怕暴露才还了部分钱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我们得把还款情节放到整体行为里去衡量结合财务状况、资金走向、事后表现这些多角度的证据才能戳破“借贷”这层外衣让真正的骗子无处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