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劳动关系里的事,其实也就是两方之间的纠葛。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到底咋回事,想弄明白就得先搞懂辞职、开除还有劝退这三个概念到底有啥区别。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开除、除名、辞退这几个词,它们在劳动法律关系里扮演啥角色,又有啥关联。 先说开除,这是个挺严厉的手段。以前国企里如果有人严重违反纪律,或者造成大损失,或者犯了法还不改,单位就会依法把这人给踢了。不过随着国企全员签劳动合同,还有《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加上老规定被废止,现在开除这种老办法基本被劳动合同解除给取代了。 根据过去的规矩,开除一般用在那些因为犯罪被判刑的、被送去劳教并且户口也没了的,或者是留用察看期间表现还不好的职工身上。因为这是最严厉的处分,所以必须有真凭实据,还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保障被处分人的申诉权利。 除名跟开除差不多,也是老国企那会儿对旷工的职工的一种处理方式。按照以前废止的规定,职工要是没正当理由老旷工,批评教育也没用,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企业就有权把他除名了。 辞退也是计划经济那会儿的一种处理方式。以前《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里说,辞退分两种:一种是因为违纪辞退;一种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就是对那些违反纪律但还没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正常辞退则是根据企业情况把富余人员给分流出去。 现在的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合同签了以后没到期因为某种原因双方提前结束合作的行为。《劳动法》还有《劳动合同法》里都有详细的规定。 不过现在很多企业说的开除、除名、辞退这些词其实都不太规范。新的司法解释里还列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主要是怕有些国企还在参照旧规定来处理老职工。 审理这种纠纷时虽然旧规定已经没用了,但如果是国企老职工的话除了用新法之外还得按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查。 特别提醒各位单位:从用工第一天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了,得赶紧签合同写清楚权利义务。平时工作中单位要做好管理规范用工;劳动者自己也得有维权意识收集工资条、社保记录、考勤表这些能证明身份的东西才行。 这篇文章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