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名女职工试用期内怀孕后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她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虽最终获得生效裁判支持并恢复劳动关系,但在哺乳期届满后又收到企业寄送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再次面临失业和收入中断风险。该案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义务认识不足,甚至试图借用裁判表述“找缝隙”,以降低用工成本、转嫁法律风险。 原因:从争议焦点看,企业首次解除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服从管理”为由。但在女职工已怀孕的背景下,解除理由是否客观、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更容易受到仲裁和司法审查。仲裁及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解除违法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说明企业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第二次争议的根源在于企业将“哺乳期结束”简单等同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据此单方作出终止安排,混淆了“法定保护期届满”与“合同期限届满或法定终止情形出现”的界限。实质上仍是以单方意思表示变相解除合同,规避相应责任。 影响:对劳动者而言,试用期被辞退往往意味着收入中断、社保缴纳受影响,并可能牵连居住证积分、子女教育等现实利益。对用人单位而言,违法解除不仅要承担补发工资、赔偿金等成本,还会增加仲裁诉讼支出并影响信誉。对社会治理而言,类似纠纷若处理不当,可能在就业预期、育儿友好环境、女性平等就业等引发连锁反应,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和营商环境评价。 对策:在公共法律服务介入上,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围绕案件进程三次提供援助,形成“仲裁—诉讼—再仲裁”的连续支持。第一次争议中,女职工申请仲裁后获得支持;企业起诉后,法援律师介入诉讼,一审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企业上诉后继续援助,二审维持原判,明确企业违法解除责任。第二次争议中,法援律师结合当事人“继续履行已难以开展工作”的现实,及时调整维权路径,将诉求从“再次恢复劳动关系”转为“主张违法解除赔偿”,并依据生效裁判、工资明细等材料细化计算项目,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增加涉及的争议请求,通过“以打促谈”提升对方协商成本。仲裁庭审中,代理人围绕合同期限、裁判文义、法定终止条件等据理力争,强调劳动合同未到期,保护期结束并不当然触发终止,企业单方通知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仲裁裁决支持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恢复后至解除时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合计近30万元,为当事人提供了可兑现的救济。 前景:随着生育支持政策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部署持续推进,依法保护女职工“三期”权益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下一步治理重点在于“预防优先”:用人单位应完善试用期管理,建立录用条件书面化、可量化标准,规范考核记录与解除程序,避免将管理分歧包装成解除理由;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留存合同、考勤、薪酬、沟通记录等材料,及时依法维权;有关部门可通过劳动监察、普法宣传和典型案例发布,强化对违法解除的震慑,推动企业在合规前提下兼顾用工效率与人力资源稳定。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护不是“额外照顾”,而是法律对平等就业与生育保障的明确要求。个案的依法裁决与法律援助的持续介入传递出明确信号:试图以模糊理由、程序变通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最终只会付出更高代价。让劳动者安心生育、安心工作,既需要企业守法合规,也离不开法治托底;把规则执行到位、把救济通道打通,才能形成更稳定的劳动关系预期,为社会长远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