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事了,胡女士花了21800元给她买了一摞私教课,本来是要白志中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女性教练教的。谁知道年底刚到课还没用上呢,结果健身房唯一的女教练就离职了。这下可好了,合同没法履行,胡女士要求退全款把这事了结,谁知道健身房不仅不答应退款,还要按买课时的协议扣掉40%的钱。 这健身房是不是有点过分了?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白志中是这么看的:从消费者的角度讲,锻炼时难免有身体接触嘛,当初约定必须是女性私教,现在这条件没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就变了嘛。既然合同的主要内容变了,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把钱退回来是合法合理的。 但健身房又说可以把胡女士安排到3公里外的另一门店上课。法院觉得这方案明显是把麻烦加给消费者身上了,不能强制人家接受。对于这些格式条款里的“霸王条款”,现行法律规定不能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商家的主要义务,更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要是有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情况,商家在纠纷中想赢官司肯定没戏。 最后呢,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判了健身房全额退还22200元课程费还给胡女士还有相应利息损失。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健身房“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