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鞍山有个叫何文的女子,为了接孩子放学,经常开车在路上跑,虽然周围车多又堵,每次她都提心吊胆怕出意外,结果这天还是没躲过去。何文开车的时候,她的车跟另一辆陌生车剐蹭了,她赶忙下车看情况,正好碰到车主徐姚。一开始俩人只是聊聊事故怎么回事,说着说着就吵起来了。徐姚咬定剐蹭的责任全在何文,怪她开得慢挡道;何文则反过来说责任在徐姚,凭痕迹看是对方车速太快撞的。 可公安局给出的行政处罚书却不是这么回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说了,公安局有权力处理违法案子。最后查下来发现,何文确实动手了,这就违法了。法院一审觉得何文打人是故意的,符合故意殴打的认定情节,就支持了公安局的处罚。 后来到了二审阶段,法院把公安局给的证据重新看了一遍。这下发现徐姚好像是先动手的人,他先把何文打了。所以法院觉得何文反击是在自卫,公安局认定他俩互殴这个事实搞不清楚,法律也用错了地方,决定把之前对何文的行政处罚给撤了。 因为咱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嘛,这个判决就是最后结果了。案子就这么结了。再说说浙江那边的事:一位女士体检后发现自己怀孕过7次但都没保住孩子。老公知道这事以后接受不了,后来医院才把真相说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