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明确工程款已结算并履行完毕的,诉讼中原则上不再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一起历时多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近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件的核心争议于:双方已签署书面结算协议后,施工方是否还能通过司法鉴定再主张额外工程款。法院最终驳回施工方2100万元索赔请求,表达出对既有交易安排和结算结果予以稳定保护的明确信号。案件追溯至2011年,某建设公司与投资方签订合同,承建某进出口加工区科技园项目。2013年工程竣工后,双方于次年5月签署三份决算文件,明确结算总价为2.94亿元。不容忽视的是,涉及的文件均加盖双方公章,并列明审减数额、“审核确定价”等关键信息,能够相互印证,构成较为完整的结算证据链。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条款明确:诉前已达成结算协议的,诉讼阶段一般不再允许进行造价鉴定。河南高院在判决中强调,工程结算不仅是金额确认,更是当事人对相关权利的处分。结算已被双方确认后,一方再以“漏项”等理由单方推翻,缺乏依据。 建筑业专家认为,此类纠纷频发折射出两上问题:其一,部分施工方在竣工结算后仍试图借助司法鉴定实现“二次议价”;其二,一些企业在签署结算文件时低估其法律效力,导致后续维权空间被压缩。本次判决在裁判思路上强调结算协议的约束力,有助于减少以结算为名的反复争议。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约17%涉及结算争议,其中约三成因证据瑕疵导致败诉。 前瞻行业影响,有观点认为,该判例对同类案件释放出三项裁判要点:首先,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通常具有终局效力;其次,主张结算遗漏需提交形成时间更晚、足以推翻既有结算的新增证据;最后,法院将更严格审查“事后鉴定”的必要性与适用条件。目前北京、江苏等地法院已探索结算协议备案制度,河南此次判决也可能推动各地在裁判尺度上继续趋同。

工程价款结算既是工程交易的“终点线”,也是合同信用的集中体现;司法机关明确诉前结算达成一致后,诉中原则上不再准许造价鉴定,既维护了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也促使各方把工作重心放在合同履行与结算管理上。对建设工程领域而言,尊重结算结果、慎重签章用印、强化证据留存,将成为减少争议、提升效率的关键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