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乘客未享服务却被平台扣费引争议 专家称证据不足致维权受阻

近日,一起网约车扣费纠纷引发关注。杭州58岁乘客孟师傅与妻子在滨江区呼叫哈啰顺风车前往余杭,因行程中约8元高速费分摊问题与司机协商未果。司机态度恶劣并要求二人下车,双方未实际乘车、车辆未启动。孟师傅称找不到取消订单入口,随后改乘地铁和公交耗时近3小时返家。令人意外的是——到家10多分钟后——平台竟扣除其账户38.2元车费。 孟师傅向平台申诉,客服仅提供30元优惠券补偿,并称无法联系司机,理由是订单完成过久不支持沟通。孟师傅随即提出两项诉求:全额退还车费并按"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同时取消涉事司机的运营资质。平台随后向媒体表示,订单取消需人工进线协助,司机端也需联系平台操作,后续已退还38.2元车费,事件仍在调查中。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对此事进行了法律解读。他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强调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在未乘坐车辆的情况下被扣除运输服务费用,不符合合同对价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因此孟师傅有权要求平台退款。若费用中包含上车后的基础计价款,平台应扣除该部分,将多余的未乘坐却计费的款项退回。从此角度看,孟师傅的退款诉求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退一赔三"诉求,林斐然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增加金额为消费价款的三倍,最低不少于五百元。但首先需要确认这是欺诈行为还是普通纠纷。从事件性质看,缺乏明显的欺诈故意。大多数情况下应考虑平台使用"已完成服务"等虚假信息主张扣费,可能构成欺诈。因此这一诉求恐怕难以兑现。 关于司机辱骂乘客的问题,如果属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平台应承担管理补充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也对司机行为有约束。乘客可要求平台取消该司机运营资格,但最终处罚需依据法律和平台规则综合考量。 ,平台的订单取消规则可能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如果平台未采取加粗、弹窗等合理方式提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将不成为合同内容。孟师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平台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律师同时指出,孟师傅目前仅有订单截图、扣款记录和口述证据,维权证据不足。口述缺乏证明力,如没有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双方很可能各执一词,难以证明司机辱骂行为。即使通过法院民事判决证明未乘坐相对容易,但证明精神损害和名誉权损失则困难得多。林斐然建议孟师傅调取对应的录音,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通过正规渠道维护权益。

一笔不算高的扣费之所以引发关注,折射的是数字化服务时代"看得见的规则"和"够得着的救济"。当下,平台经济的竞争不只在效率与规模,更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对服务风险的前置治理。以更透明的规则、更顺畅的流程和更严密的管理回应社会关切,才能让便捷出行真正建立在公平、诚信与可追溯的制度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