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健东提到,张某和王某这对夫妻因为家庭琐事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王某虽然愿意直接抚养孩子,但是提出了一个很奇怪的要求:让张某每月给两个孩子各付1元钱抚养费,还得亲自用现金送到家。张某虽然觉得这要求有点不合理,但还是答应了。结果法院审理时发现,这样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所以没给支持。最后法院判两个孩子由王某带大,还规定张某得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一直给到孩子满18岁。 这场官司的争议点在于那1元钱的抚养费该不该算数。法律上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去抚养孩子,离婚后没直接抚养的那一方也得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份约定明显是想用象征性的1元钱来逃避法定的责任,完全不符合法律精神。 而且这个约定对孩子太不公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过,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定。虽然法律允许父母自己商量抚养费的数额,但这得有个底线。如果协议明显不合理、损害孩子的利益或者带有惩罚对方的意思,法院是不会认可的。这里的1元钱看似双方都同意了,实际上是在漠视责任、疏远感情,这种做法很可能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 这次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照顾到了人情世故。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后决定否定那1元钱的约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也是为了引导父母自觉履行责任。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很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