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禁渔期“密网”捕捞触碰生态红线,关键物种资源承压;钱塘大湾区湿地是省级重要湿地,位于杭州湾出海口附近,是钱塘江流域生态系统的关键节点,也是候鸟栖息与迁徙的重要区域。禁渔期内仍有人以抄网、密网等方式进入水域捕捞,打乱渔业资源自然恢复节奏。本案中,当事人龙某禁渔期使用网目极小的“密网”捕捞鳗鱼苗300尾,涉案物种为玻璃鳗期日本鳗鲡。鉴定结论显示,该阶段个体无法通过人工方式实现繁育补充,意味着“捕一条少一条”,生态风险不可忽视。 原因——高价驱动叠加侥幸心理与法治认知不足,诱发违法捕捞。近年来,玻璃鳗作为养殖端重要苗种,市场价格波动明显、个体价值较高,诱使少数人员在禁渔期冒险捕捞。部分从业者对禁渔制度、渔具规范和物种保护了解不够,误以为“少量捕捞影响不大”,甚至以“谋生所迫”为由淡化违法性质。同时,“密网”隐蔽性强、操作门槛低,容易在潮汐、滩涂等复杂环境中实施。多种因素叠加,使个别区域的违法捕捞呈现反复性、季节性。 影响——损害不止于“300尾”,更在于对种群补充链条和湿地系统的长期冲击。评估结果显示,龙某非法捕捞造成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6万元,明显高于其渔获价值与非法获利。这个差额表明了生态损害的外部性:密网选择性差,容易“大小通吃”,幼鱼、成鱼及非目标物种被一并捕获,扰动群落结构,影响水域食物链稳定,削弱资源增殖的基础条件。对处于关键生长阶段的玻璃鳗而言,过度捕捞会直接削弱自然补充量,继续抬高养殖对野生苗种的依赖,形成“越稀缺越高价、越高价越捕捞”的循环压力。对钱塘大湾区湿地而言,渔业资源衰减还可能影响鸟类取食与栖息环境质量,进而影响生物多样性维持,风险具有系统性。 对策——刑事惩治与公益修复并重,探索“可执行、可监管、见实效”的替代性修复路径。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修复性诉求,体现“惩治违法”与“修复损害”同步推进。实践中,生态损害赔偿常遇到“有责难履”的执行问题。针对龙某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在审查困难证明并经调解后,形成“先行支付部分赔偿金+劳务代偿161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履行方案,以劳动服务折抵剩余赔偿,推动修复责任落到实处。 为防止劳务代偿走过场,当地依托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基地,引入公益组织协办考勤、监督、记录和报告;检察机关通过电话回访、记录核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阶段性验收,并与社区矫正、司法审判建立衔接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及时处置。回访中,龙某在巡逻时劝阻他人捕捞并主动汇报情况,显示在持续监管与教育引导下,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保护参与者并非空谈。同时,办案人员明确:劳务代偿不是“随意做公益”,而是与损害修复目标相匹配、与缓刑考验期相衔接的责任履行,需要以严格监管保障真实履行。 前景——以制度化、常态化举措巩固禁渔成效,推动全链条治理与社会共治。禁渔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执行与协同。一上,应持续加强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巡查执法,围绕密网等非法渔具开展专项整治,压缩违法空间;完善案件评估与修复标准,提升生态损害量化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可比性。另一方面,应将普法贯穿禁渔期管理与案件办理全过程,通过以案释法、现场宣讲、志愿巡护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物种保护与湿地生态价值的认知,形成“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综合效果。对确有履行困难的赔偿责任人,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拓展替代性修复适用,但必须坚持严格准入、全过程留痕和结果导向,确保“劳动抵偿”真正对应“生态受益”。
当司法惩治与修复措施同步发力,生态保护就多了一重保障。这起案件既是对个体行为的纠偏,也为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它提醒我们,惩戒的目的不止于处罚,更在于让破坏者为修复承担真实责任。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中,这样兼顾震慑与修复的治理方式值得持续完善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