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食品企业的名称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据报道,广东东莞的“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因命名方式较为特殊——加之法定代表人身份等因素——迅速成为舆论焦点。事件背后,实际指向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命名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 从表面看,这是一场围绕谐音命名的争议。“诸”与“猪”同音是客观的语言现象,将其用于商业命名也并不罕见。据诸葛亮后裔调查,全国已有近两百家企业或商标涉及“猪葛亮”等涉及的字样,说明这种命名已形成一定的市场做法。但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需要规范,值得认真讨论。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制度对历史名人姓名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命名中的保护仍存在一定空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也明确,企业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但“其他不良影响”的边界如何认定,尤其涉及历史名人时应如何把握,法律并未给出明确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应以普通公众的认知为判断基础,而非仅以特定群体的感受为准。这意味着,即便诸葛亮后裔对“猪葛亮”此命名感到不适,也未必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良影响”。在该食品公司的情形中,谐音命名既能指向产品属性,也有助于消费者记忆,从商业逻辑上具备一定合理性。 需要指出,诸葛亮后裔在表达诉求时较为克制理性。他们承认相关商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也表示仅在行为明显过当时才会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这种在坚持立场的同时尊重法治程序的态度,为类似争议的理性处理提供了参考。 从现实操作看,主管部门既难以为所有历史名人建立完整的保护清单,也难以用一纸禁令一劳永逸。毕竟,个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并无不当,例如周瑜作为法定代表人使用本名本身并不违法。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如何在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尊重公众情感与维护商业自由、鼓励市场创新之间找到平衡。 从前瞻角度看,这类问题更适合采取“一事一议”的处理思路。对具体案件,应结合完整的商业语境综合判断,重点考量企业实际经营内容、命名的商业合理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而非机械套用原则。同时,主管部门也可考虑完善配套指导意见,为商标审查、评审及司法裁判提供更清晰的裁量参考。 此外,企业在命名和商标申请时也应强化社会责任。即便某种命名不被法律明令禁止,也需要评估是否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是否充分顾及相关群体的合理感受。很多时候,主动审慎的自我约束比事后争议处理更有效。
这场由企业命名引发的讨论,折射出传统文化保护与商业创新之间的张力。在法治框架下,既要避免历史人物形象被不当商业化使用,也应为市场创新保留合理空间。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机制,或将成为未来立法与实践需要持续回应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