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湖北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交的水电表照片存在明显异常:图片带有“AI生成”标识。
经法庭进一步核查,该代理人对水电表是否单独使用等关键事实表述反复,无法形成自洽证据链。
面对质询,其最终承认所提交照片系伪造,并补交真实照片。
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并明确伪造、变造证据将面临相应法律后果。
原因—— 从案件表面看,争议焦点集中在租赁合同履行后的租金及水电费用结算。
租赁关系中,租金条款通常较为明确,但水电费等附随费用往往依赖缴费凭证、抄表记录、物业或供水供电单位账单等材料支撑。
一旦当事人平时留存意识不足、交接记录缺失,举证难度就会显著上升。
与此同时,部分当事人对诉讼规则理解不足,误以为“补一张图”“补一份材料”即可弥补证据短板,进而产生侥幸心理,试图以技术手段“快速生成”证据以获得诉讼优势。
技术门槛降低并不意味着法律风险降低,反而使“伪造证据更容易、被识别也更直接”,一旦触碰红线,后果更为严肃。
影响—— 伪造证据的危害首先在于扰乱案件事实认定。
民事审判以证据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虚假材料都会干扰法官对争议事实的判断,增加调查核实成本,延长审理周期。
其次,此类行为损害诉讼对抗的公平性,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更重要的是,它破坏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冲击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对个体而言,伪造证据不仅可能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面临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还可能承担更重法律责任。
法院对虚假证据不予采信的同时予以训诫,既是对个案当事人的警示,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
对策—— 一是强化证据留存与交接规则意识。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约及交付、退租环节,应当对水电表读数、费用结算方式、共用或独立表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并通过拍照、签字确认、物业见证等方式形成可核验的证据。
对共用表情形,可约定分摊规则、周期结算机制和争议处理路径,减少事后扯皮空间。
二是依法依规解决举证困难。
当事人确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关键材料的,可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物业、供水供电单位等第三方渠道调取台账、缴费记录等客观证据,避免以“自制证据”替代“客观证据”。
三是完善对新型技术风险的司法应对。
随着生成式技术应用扩展,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图片视频等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将更加精细。
法院可结合水印信息、元数据、拍摄时间地点线索、对比取证等方式核验材料来源,并通过释法明理、依法惩戒等手段压实当事人举证责任与诚信义务。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与诉讼诚信教育。
针对租赁纠纷、借贷纠纷等证据依赖度高的案件类型,可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确“造假成本远高于举证成本”,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维权观念。
前景—— 从长远看,技术发展将持续改变证据形态,也将倒逼诉讼规则与审查方法不断完善。
可以预期,未来司法机关将更强调电子数据的来源可追溯、形成过程可说明、内容真实性可验证;当事人“凭想象补材料”“凭生成替事实”的空间将不断收窄。
与此同时,规范、便捷的调查取证机制和更广覆盖的普法教育,将成为减少虚假诉讼、维护公正裁判的重要支撑。
对社会而言,越是技术快速迭代,越需要以规则明确边界,以法律压实责任,确保技术应用始终服务于真实与正义。
科技进步为社会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只有在技术创新与法治精神的良性互动中,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进步的有机统一。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无论技术如何发展,诚信始终是诉讼活动不可逾越的底线,唯有坚持诚信诉讼,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