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工伤纠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显示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论,反映出司法对高龄劳务人员权益保护认识的深化与完善; 季某生于1956年11月,系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自2023年2月起,他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从事夜班巡查,时间为每日17时至次日7时。然而,这份返聘协议存在多项不规范之处: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公司未对季某进行入职体检,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5月27日早上7时许,季某在公司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120送医抢救无效身亡,死亡原因鉴定为心源性猝死。 围绕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和二审法院形成了鲜明对比的认识。一审法院认为,季某作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负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由于公司在事发后及时送医治疗,难以认定公司存在过错,故仅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补偿9万元。 这个判决逻辑看似严谨,却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劳务关系虽然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但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因此消除。二审法院的改判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法院指出,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高龄劳务人员季某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首先,未进行入职体检是最直接的过错。季某年事已高,长期从事体力劳动,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是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公司的疏忽使得潜在的健康风险无法被及时发现和评估。其次,未与季某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也反映出公司对这位高龄员工的管理不够规范和谨慎。再次,未充分考虑夜班工作的特殊性和季某的年龄特点,在工作强度和班次安排上缺乏合理的个性化调整。 从劳务人员的角度看,季某虽然已退休,但仍然需要通过继续工作维持生计。这一现象在当下社会中并非个案,反映出部分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用工单位在招聘这类人员时,应当认识到他们相比年轻劳动者面临更多的健康风险,因此需要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入职体检、工作强度评估、安全防护指导等,这些看似基础的做法,对于保护高龄劳务人员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这个案件的转折也反映出法律制度本身在优化。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新的规定。虽然本案发生时这些新规尚未生效,但二审法院的判决反映了司法对时代发展的积极回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高龄劳动者返聘现象将更加普遍,有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也需要更加完善。 不容忽视的是,本案中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提示用工单位,购买保险虽然可以转移风险,但首先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履行应有的安全管理义务。保险是风险发生后的救济手段,而不是放弃安全责任的借口。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如何平衡企业用工需求与高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重要课题。本案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展现了司法实践对劳动者权益从形式保护到实质保护的转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