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事儿得跟大伙儿唠唠,就是2023年这税务政策。最近很多企业都在问,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加计抵减这俩政策能不能同时用。其实啊,企业是可以把这两项优惠一块儿享受到,不过如果碰到好几项加计抵减政策的时候,得挑一个最好的去用。比如你既符合即征即退的条件,又符合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的标准,那就这俩政策都能拿走,不用非得二选一。但要是同时符合好几项加计抵减政策,那就不行了,只能挑一个最划算的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3年第43号公告里说的也很清楚:先进制造业企业如果多项政策都适用,只能择优选择。 还有就是关于加计抵减额和即征即退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部分,一般情况下都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有一类软件企业比较特殊,他们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如果专门拿来搞研发或者扩大再生产了,而且账目还单独记着呢,这部分钱可以不算作征税收入。除了软件企业这种情况外,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税款,也得按规定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发的151号文里就说了,企业拿到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像补贴、贷款贴息、减免税这些),除了是国家投资或者要还本金的钱以外,都要算进当年的收入里交税。这里面的“财政性资金”,就包含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的各种税款。不过出口退税那块儿不算。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的27号文也专门提了软件产业的事儿。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拿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如果专门用于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且单独记账了,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 说到这可能有人会问了,不征税收入得满足啥条件呢?主要得看这三点:第一企业得有文件证明这笔钱的专用用途;第二财政部门或者政府部门要有专门的管理办法;第三企业自己得把这笔钱和相关的支出单独核算好。得提醒大家一句啊,要是五年之内这笔钱既没花掉也没还给政府部门,那第六年就得算进应税收入里交税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70号文里说得很细:只要是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拿到的钱(要计入收入总额的),只要同时满足上面说的那三个条件的话,就算作不征税收入来处理。另外还规定了如果这部分钱五年(也就是60个月)内既没花也没交回政府部门的话,那就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而且要是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用到了这笔钱,那这部分钱还可以在扣除的时候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