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对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教唆他人醉驾是否构成共犯,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质、手段和情节程度。
这起案件的发生过程触目惊心。
2023年8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的李某为获得从宽处理,产生了揭发他人犯罪以谋取立功表现的念头。
他委托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醉酒驾驶,承诺支付2万元报酬。
聂某环随即物色被告人艾某作为目标,与方某程、梁某雨等人分工合作。
他们先是邀请艾某聚餐,提供汽车供其驾驶,安排人员陪酒。
在饮酒过程中,梁某雨以请代驾为由骗艾某放心大量饮酒,邝某则谎称朋友在酒吧安排包房以促成其酒后驾车。
聂某环甚至假装偶遇,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教唆其驾车跟随,并谎称发现警察会提前通知。
最终,艾某在高速公路上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达129.2毫克/100毫升。
李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揭发,后获得立功表现认定,被从轻处罚。
这一案件的曝光源于后续侦查。
当公安机关发现艾某系被"做局"而醉酒驾驶的事实后,聂某环等人陆续自动投案。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随即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与诈骗罪并罚。
最高法的裁判要点对教唆行为进行了精细化区分。
首先,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这意味着,主动设局、精心策划、多人分工、手段恶劣的教唆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这一区分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原则,避免过度刑事化。
这一明确的法律指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已成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但在实践中,对于教唆、怂恿他人醉驾的行为如何定性,各地司法机关的认识并不统一。
有的认为只要有言语鼓励就构成共犯,有的则认为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认定。
这种不统一既不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也容易造成类似案件处理结果的差异。
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可操作化,为全国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从更深层的角度看,这一案例还反映了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有人利用他人醉驾来制造立功表现,甚至以此作为获得从轻处罚的筹码。
这种行为不仅扭曲了立功制度的本意,更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通过对李某的追加起诉和改判,司法机关表明了态度:任何以他人违法犯罪为代价来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治文明的进步不仅体现在打击已然之罪,更在于预防未然之恶。
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划清法律红线,既是对投机者的当头棒喝,也是对守法者的制度庇护。
当每一个司法判例都能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南针,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真正照进现实生活。
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如何构建更完善的制度防火墙,让法律不被恶意利用,这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环节的持续协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