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证券纠纷案件数量激增 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

问题:资本市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真实、透明、可预期的信息环境。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行为仍不时出现,不仅扭曲资源配置、破坏市场定价基础,也直接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削弱市场信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发布会上表示,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的“顽瘴痼疾”,必须依法从严惩治、持续治理。司法数据也反映出纠纷高发态势: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案件2.5万件,同比增长53.6%;在证券纠纷中,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占比达96.3%。 原因:从案件结构看,被告多集中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这表明虚假陈述往往并非单一环节失守,而与公司治理失灵、内部控制薄弱、信息披露责任链条松动等因素叠加有关:一上,部分主体短期业绩压力和融资诉求驱动下铤而走险,通过“粉饰报表”等方式以虚假信息影响市场预期;另一上,少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与违法主体形成利益勾连,使造假更隐蔽、更具系统性。另外,资本市场参与者众多、交易链条复杂,一旦出现不实披露,受损投资者数量大、金额高,纠纷易呈现“涉众型”“类案化”特征,对司法审理与权利救济提出更高要求。 影响:虚假陈述的危害首先体现投资者的直接损失,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信息、专业能力和维权成本上处于相对弱势,更容易承受不对称风险。其次,造假破坏市场信用与法治权威,诱发“劣币驱逐良币”,抬升融资成本,削弱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再次,从治理角度看,若违法成本偏低、追责链条不顺畅,容易滋生侥幸心理,导致问题反复,影响资本市场长期稳定与改革预期。 对策:针对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将以更有力的司法供给回应市场关切,强调“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既依法追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责任,也压实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推动形成覆盖全链条的责任体系。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推进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地,依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扩大救济覆盖面。以南京中院审理的全国第三起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为例,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判令金通灵公司向4.3万名投资者赔偿7.7亿余元投资损失;深圳中院受理的ST美尚、沈阳中院受理的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也在进行。 另一上,人民法院支持开展普通代表人诉讼,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依法推选代表人,代表已登记的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遵循“明示加入、默示退出”规则,未登记加入者不受裁判效力拘束,为不同类型案件提供更灵活的制度选择。投资者保护机构已就易事特、宜通世纪等案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低成本的维权渠道。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完善纠纷分层化解与类案治理,探索“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先行作出示范判决,再以此为参照推动平行案件集中调解或快速裁判,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广西高院运用示范判决引导平行案件调解,成功化解403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说明了“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对“公开承诺”与信息披露义务的衔接也在更清晰。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纠纷,厘清违反公开承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关系,为准确适用资本市场公开承诺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对应的裁判导向有助于促使市场主体谨慎作出承诺、守信履约,减少“口头利好”对市场秩序的扰动。 前景: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资本市场结构改进,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治理水平将成为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变量。司法机关通过严惩造假、压实中介责任、完善代表人诉讼与类案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不实披露风险,也能增强投资者获得感与规则确定性,进而稳定市场预期。可以预期,随着制度供给改进、裁判规则持续明晰,资本市场以法治纠偏、以诚信立市的基础将更加稳固,市场生态将向更加规范、透明、可持续方向发展。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聚焦财务造假问题,既是对市场乱象的有力回应,也发出依法从严治理的清晰信号。只有坚持零容忍、完善长效机制,才能夯实市场诚信基础,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持久的支撑。(完)